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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考研|实行终了的未遂和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来源:法硕教材《考点解析》责编:叶子2021-06-24

依据犯罪实行行为是否完成,分为:

(1)实行终了的未遂:指行为人把实现犯罪意图必要的行为实施完毕的未遂。
‖如持枪杀人,以为被害人死亡,逃离现场,实际被害人未死;在投毒杀人时,被害人服下毒药未死的情形;窃取赝品的情形;打开保险柜,柜中为空的情形;抢劫搜遍全身被害人身无分文等。

(2)未实行终了的未遂:指行为人没有把实现犯罪意图必要的行为实施完毕的未遂。
‖如行为人持刀砍杀被害人,在砍杀的过程中,遇到被害人激烈反抗,甚至被被害人制服,因而未能完成杀人行为;以保险柜中的财物,未能打开保险柜的;抢夺、盗窃着手后未窃取财物被当场抓获的,强奸遭反抗未得逞的;实行诈骗被识破,未能获取财物等。

这种分类的意义:

(1)显示出两种未遂进展的程度不同;

(2)显示出“犯罪实行终了”与“犯罪既遂”不能等同。

‖区分关键:采取修正主观说,应以犯罪分子是否自认为已经将实现犯罪意图所必需的全部行为实行完毕为标准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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