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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考研|居住权设立

来源:法硕教材《考点解析》责编:叶子2021-09-08

《民法典》第367条,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2)住宅的位置;

(3)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4)居住权期限;

(5)解决争议的方法。

《民法典》第371条,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我国对居住权采取登记设立主义。

《民法典》第368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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