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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考研|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和特征

来源:法硕教材《考点解析》责编:叶子2021-09-07

《民法典》第344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民法典》第345条,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1.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自然人、社会组织对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享有的利用该土地建造及保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

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特征

(1)属于用益物权。其内容是对土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

(2)主体为符合法定条件的自然人和社会组织。

(3)内容为在土地上建造和保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以及对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处分,如出资、转让、抵押,但不包括对土地本身的处分。

(4)客体包括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其范围包括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的一定空间。

(5)具有排他性,在同一块土地上不允许有两个以上内容相同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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