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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考研|一般共同犯罪和特殊共同犯罪▲

来源:法硕教材《考点解析》责编:叶子2021-06-25

依据以共同犯罪人之间有无组织形式为标准进行的分类。

1.一般共同犯罪,指共同犯罪人之间无特殊组织形式的共同犯罪。

‖这种共同犯罪的犯罪人之间只是为了实施某一具体犯罪而临时纠合在一起,当该种犯罪完成以后,这种共同犯罪形式就不复存在。

2.特殊共同犯罪,又称犯罪集团或有组织犯罪,是指三人以上为多次实行某种或几种犯罪而建立起来的犯罪组织。

简述犯罪集团的成立条件(构成特征)。

(1)人数较多(3人以上),重要成员固定或基本固定;

(2)经常纠集在一起进行一种或数种严重的犯罪活动;

(3)有明显的首要分子;

(4)有预谋地实行犯罪活动;

(5)无论作案次数多少,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或其具有的危险性都很严重。

《指南》观点:(1)犯罪主体必须是三人以上;(2)犯罪组织成立的目的在于实施犯罪;(3)犯罪人所共同建立的组织具有相当的稳定性;(4)犯罪分子之间相互纠合体出现一定的组织性。

‖注意犯罪集团、犯罪团伙、聚众性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的联系与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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