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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联考考试教材《考点解析》修订

来源:未知责编:wangzihao2020-09-22
   
第一部分 刑法学

    ■第4章第3节P36,右列,最后一行,修订红色字:
    “答案要点:※紧急避险,指①为了使公共利益”
    ■第14章第2节P100,右列,1.背叛国家罪,修订红色字:
    ∥背叛国家罪是指勾结……犯罪主体:特殊主体,只能是中国公民……”
    ■第16章第2节P120,左下角,最后一段,修订后如下:
    ∥×4.假药是指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处理的药品。包括:(1)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的;(2)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3)变质的;(4)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第16章第2节P129,左上角,“1.以下情形可以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此段中修订红色字:
    将‘30户’改成‘30’;将‘150户’改成‘150’。
    ■第19章新增罪名: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刑法》第330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二)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概念与构成特征
    本罪是指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实施法定的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
    本罪值得注意的问题有二,一是本罪中的“甲类传染病"还包括按照甲类传染病管理和岗控的乙类传染病;二是本罪行为,有四种(见上方法条)。
    构成特征:
    (1)侵犯客体:国家有关防治传染病的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违反国家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过失。
    ()认定
    (1)注意本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
    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1)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2)注意本罪与妨害公务罪的区别。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人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3)本罪与其他一些犯罪的关联性较强,值得注意:在疫情防控期间,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的严重后果,或者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行为,致使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采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可以侮辱罪或者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法定刑
    参见《刑法》第330条。
    ■第21章新增罪名: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刑法》第409条【传染病防治失职罪】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概念与构成特征
    本罪是指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构成特征
    (1)侵犯客体:国家对传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从事传染病研治工作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3)犯罪主体:特殊主体,即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
    (4)主观方面:过失。
    ()认定
    注意本罪与工作失误的界限。因工作失误往往也会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在这一点上与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相同之处。但两者有严格的区别:
    (1)客观行为特征不同。工作失误,行为人是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义务;而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则表现为行为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义务。
    (2)导致发生危害结果的原因不同。工作失误,是由于制度不完善,一些具体政策界限不清,管理上存在弊端,以及由于国家工作人员文化水平不高,业务素质较差,缺乏工作经验,因而计划不周,措施不当,打法不对,以致在积极工作中发生错误,造成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而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则是违反工作纪律和规章,严重官僚主义,对工作极端不负责任等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法定刑
    参见《刑法》第409条。

    第部分 法学

    ■第1章第1节P3,右列中间,(2)广义的民法和狭义的民法,在这之前新增如下内容:
    在我国,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民法典》,实质意义上的民法还包括其他规定了民法实质内容的单行法律、法规。我国2020年已经编纂完成《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法维护人民权益、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都具有重大意义。 民法典系统整合了新中国成立70多年来长期实践形成的民事法律规范,汲取了中华民族5000多年优秀法律文化,借鉴了人类法治文明建设有益成果,是一部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性质、符合人民利益和愿望、顺应时代发展要求的民法典,是一部体现对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人格尊严等各方面权利平等保护的民法典,是一部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的民法典。
    ■第1章第1节P4,右列,四、民法的渊源,在这之前新增如下内容:
    民法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塑造《民法典》是我国民法的显著特征。党的十八大提出,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富强、民主、文明、和谐是国家层面的价值目标,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是社会层面的价值取向,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是公民个人层面的价值准则,这24个字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 
    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科学立法要求坚持正确的政治立场,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在立法目的和价值取向上旗帜鲜明地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法典》,其明显的表现为《民法典》第1条规定:“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塑造《民法典》的精神灵魂,不仅要在立法技术上通盘考虑,还要在立法宗旨上宣示、在基本原则上恪守、在一般规范上体现、在具体规范中融入,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成为鲜明的精神轴线,贯穿《民法典》的始终,为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活动提供基本规则和价值遵循。 
    《民法典》是对社会生活规则的总结,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转过程之中,竞争压力不可避免地会带来人际关系的紧张,各种社会矛盾凸现,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友善价值观,无疑能为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良好秩序、促进社会和谐提供坚实的价值基础。《民法典》的编纂是在整合既有的民事立法的基础上展开的,除了价值同源,很大程度上也在具体制度上表现出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表达。需要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法律人不能简单地认为很多传统民法既有的具体规则已经表达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独特精神内涵,还需要结合社会主义的本质去解释和适用这些规则。
    ■第12章第2节P89,左列,2.抵押权的特征,新增以下内容:
    (4)抵押权除具有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性、从属性、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等特征之外,还具有追及性。抵押期间,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权人可以继续行使抵押权。但是,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即此种情况下不得追及。新增抵押权的追及性。
    ■第12章第2节P90,右列,(2)抵押权人的义务,在这之前新增以下内容:
    ④抵押财产转让时的权利。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时,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权人的义务主要是不得妨碍抵押人正常行使抵押财产的所有权。
    ■第18章第2节P175,左列,(二)结婚的禁止要件,在这之前新增以下内容:
    (3)男女双方均无配偶。
    ■第19章第1节P188,左列,第1行,后面新增以下内容:
    自然死亡以有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确认的时间为准,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第19章第1节P188,左列,3.遗产的概念特征和范围,在这之前新增以下内容:
    继承开始的通知。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继承的接受是指继承人作出的同意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意思表示。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接受继承的意思表示,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依据《民法典》规定,继承开始后,只要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的,即视为接受继承。
    ■第19章第1节P189,右列,5.继承权的保护,在这之前新增以下内容:
    继承权的丧失自继承开始之时发生效力。如果继承权的丧失是于继承开始后由人民法院确认的,则人民法院对继承人继承权丧失的确认溯及自继承开始之时发生效力。应当指岀,继承权的丧失仅是继承人对于特定被继承人的继承权的丧失,仅对于特定的被继承人发生效力,对继承人的其他被继承人并不发生效力。因此,继承人对于某一被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并不影响其对其他被继承人的继承权。同时,继承权的丧失对继承人的直系晚辈血亲亦发生效力,即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直系晚辈血亲不得代位继承。新增继承权的丧失发生效力的时间。
    ■第20章第1节P196,右列,最后一段,修订后如下:
    侵权责任是与违约责任相对应的一类民事责任,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侵权责任以违反法定义务为前提。从性质上来说,民事义务分为两种,一种是当事人约定的义务,另一种是法律规定的义务。违反前一种文务会构成违约责任,违反后一种义务就会构成侵权责任。
    2.侵权责任的主要形式是损害赔偿。侵权责任的主要功能在于填补被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遗受的损害,损害赔偿就成为了侵权责任的主要形式。虽然在有些情况下还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非财产责任形式,但大多也是与损害赔偿并用。
    3.侵权责任具有优先性。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第20章第1节P197,左列,1.加害行为,新增以下内容:
    加害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的加害于被侵权人民事权益的不法行为。加害行为包括行为和违法两个要素。加害行为首先必须有行为,其次,该行为必须违反了法律,具有违法性的特征。加害行为可以分为直接加害行为和间接加害行为;积极加害行为和消极加害行为。
    ①直接加害行为和间接加害行为。直接加害行为,是指侵权人的加害行为直接作用于被侵权人受法律保护的人身或者财产权益,如侵权人亲自毁坏他人汽车。间接加害行为,是指侵权人通过他人或者其他介质作用于被侵权人受法律保护的人身或者财产权益,如教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毁坏他人汽车。
    ②积极加害行为和消极加害行为。积极加害行为,也称为作为的侵权行为,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不作为义务的行为,如毁坏他人名誉。积极加害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主要行为方式。消极加害行为,也称为不作为的侵权行为,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作为义务的行为,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不履行抚养义务;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施工人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致人损害,等等。
    ■第20章第1节P197,左列,2.损害事实,新增以下内容:
    ①财产损失。财产损失是指被侵权人的财产或人身所受的经济损失。财产損失不以侵害财产权益为限。诚然,侵害财产权益会造成财产损失,但侵害人身权益也可能造成财产损失。
财产损失可以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两类。直接损失是指现有财产或既得利益的丧失或减少。间接损失是指可得利益的丧失或减少,此种损失不是现实利益的丧失或减少,而是将来可得财产的丧失或诚少,如被侵权人未来挣钱能力的丧失或降低、被侵权人可得的经营利润丧失或减少等。
    ②人身损害。人身损害是指被侵权人的人格权、身份权益所遗受的不利后果。如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其损害后果是被侵权人死亡。侵害被侵权人身体权、健康权,其损害后果是被侵权人的肢体、器官等的完好性被破坏、功能丧失或者降低,甚至导致被侵权人残疾、丧失劳动能力。
    ③精神损害。精神损害是指被侵权人在精神方面出现痛苦或严重精神反常等现象。根据精神损害的程度,精神损害可以分为轻微精神损害、一般精神损害和严重精神损害。我国《民法典》只对严重精神损害给子损害赔偿救济。对于严重精神损害,需要被侵权人举证证明。
    ■第20章第1节P197,右列,3.因果关系,新增以下内容:
加害行为是损害发生的原因,被侵权人受的损害则是加害行为的后果。由于因果关系的复杂性和多样化,关于因果关系的确定,国际上有多种判定规则。在我国,主要有以下几种判定规则:
    ①直接原因规则。行为与结果之间有直接原因关系的,无须再适用其他因果关系判断规则,直接确认其具有因果关系。
    ②相当因果关系规则。确定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要依行为时的一般社会智识经验作为判断标准,认为该加害行为有引起该损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而在实际上该加害行为确实引      起了该损害结果,则该加害行为与该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相当因果关系规则可以用下列公式来说明:
    大前提:依据一般的社会智识经验,该加害行为有引起该损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
    小前提:实际上该加害行为确实引起了该损害结果;
    结论:那么,该加害行为是该损害结果发生的适当条件,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
    ③近因规则。近因规则涉及事实原因和法律原因(应当承担责任的原因)两个概念,只有在事实原因得到确认之后才会发生近因问题,但近因与时间和空间的远近关系不大,它是指法律上的近因,当符合法律要求的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一个公平、公正意义上的“近距离”时,就可确定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④推定因果关系规则。在特定的场合,当被侵权人处于弱势,没有办法证明因果关系时,由侵权人负责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损害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侵权人不能证明的,就可以推定存在因果关系。值得注意的是,适用推定因果关系必须要有法律的规定,目前我国法律仅规定了环境污染侵权和医疗事故侵权适用推定因果关系,所以除此之外的侵权是不能适用这一规则的。
    ■第20章第1节P199,左列,(三)无过错责任原则,在这之前新增如下内容:
    过错责任原则的特征
    过错责任原则具有以下特征:(1)过错责任原则是一种主观归责原则。它以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作为确定和追究责任的绝对标准,即“有过错有责任”“无过错无责任"。而过错一般表现为行为人主观上的故意和过失两种情形。(2)过错责任原则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责任的构成要件。侵权责任的成立必须具备法律所规定的所有要件,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场合,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是必备要件之一。(3)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有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之分。特殊侵权行为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法律对这类侵权行为有专门规定。特殊侵权行为之外的侵权行为,就属于一般侵权行为。(4)过错责任原则对确定责任范围具有决定性作用。行为人过错的大小决定了损害赔偿责任的轻重。
    过错推定,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过错推定属于过错责任原则的一部分,是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中的一种特殊情形,它仍然以侵权人的过错作为确定责任的根据。因此,不可将其作为我国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之一。
    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
    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只有法律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行为,才不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过错推定不是普遍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法律对适用过错推定的侵权行为有专门的规定。所以过错推定只适用于法律规定的几种侵权行为,如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滑落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方法
    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方法,是指对过错的举证和证明负担的分配方法。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方法有二:一是谁主张谁举证,通常是由被侵权人对侵权人的过错进行举证和证明,而侵权人无须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二是过错推定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无需被侵权人对侵权人的过错进行举证,而是由侵权人承担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责任。如果侵权人不证明或不能证明自己不存在过错,则推定侵权人有过错。如果侵权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不承担侵权责任。在适用方法上,过错推定显然有利于被侵权人。
    ■第20章第1节P199,左列,倒数第5段,新增红色字:
    包括以下几层含义:(1)无过错行为原则不以行为人的过错为构成要件。在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方面,就没有了主观要件的要求。凡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都不考虑侵权人的过错。就是说,无论侵权人有无过错,都要承担侵权责任。(2)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无过错责任原则不是普遍适用于所有侵权行为,而是只适用于法律规定的几种特殊侵权行为。(3)无过错责任原则仍然存在免责事由。即使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如果损害是出于受害人自身原因或是其故意造成的,也会依法免除行为人的责任。
    ■第20章第1节P199,右列,(四)公平责任原则,在这之前,新增以下内容:
    (6)机动车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一方致非机动车或行人的损害;(7)用人者的雇员在工作中致人损害;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方法
    既然无需考虑侵权人有无过错,所以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就免除了被侵权人对侵权人过错的举证和证明责任,侵权人也不得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而主张免责。但作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除主观要件不需举证外,对其他三个要件被侵权人还是要证明的,仍要证明侵权行为、损害后果以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推定的除外)。
    ■第20章第2节P200,右列,3.教唆侵权、帮助侵权行,新增以下内容:
教唆行为,是指通过开导、怂恿、利诱、刺激等方法使被教唆者接受教唆意图的行为。帮助行为,是指通过提供工具或激励等方式在物质上或者精神上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行为。
    ■第20章第3节P202,右列,4.自甘风险,把它分类到正当理由中,并在这之前新增以下内容:
    4.被侵权人过错。《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20章第4节P204,左列,第5节上面,新增以下内容:
    惩罚性赔偿
    惩罚性赔偿,是指法律规定某些情形下在补偿被侵权人的实际经济损失之外,再额外给予被侵权人一笔金钱的救济措施。该种救济的目的主要是惩罚侵权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惩罚性赔偿适用于下列几种情形:(1)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2)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或者没有依据有关规定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3)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法定分担损失规则
    法定分担损失,是指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这项规则不是侵权责任的承担问题,因为不存在侵权行为。实际上它体现的是公平观念,是公平原则在损害赔偿制度中的运用。
    适用法定分担损失规则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当事人双方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这个条件将该规则与过失相抵、见义勇为适当补偿等规则区分开来。(2)损害不属于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形。(3)分担损失不是必须平均分担。这项规则的适用,需要综合考虑受害人的损害,双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相关情况等因素,才能得出双方分担的结果。
    ■第20章第5节P204,右列,二、丧失意识侵权责任,新增以下内容: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暂时丧失意识的侵权责任,是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暂时丧失意识,造成他人损害所承担的侵权责任。
    ■第20章第5节P205,右列,六、网络侵权责任,在这之前新增以下内容:
    定作人责任
    定作人责任,是指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依法承担的责任。
    依据《民法典》第1193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成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20章第6节P208,左列,3.产品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在这之前新增以下内容:
    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
    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可概括为:(1)生产者、销售者均为责任主体,被侵权人可选择向其中之一或者二者请求赔偿。(2)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迫偿。(3)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慢。
    ■第21章第4节P227左列,倒数第6段之前,新增以下内容:
    商标权除具有知识产权的共同特征外,还具有以下特征:(1)权利内容的单一性。商标权只具有财产内容,不具有人身内容。所以,商标权是纯粹的财产权。(2)行政授予性。行政授予性是指商标权并非自动产生的权利,必须经商标注册申请人申请和行政部门授予才能取得。此外,商标权虽然也具有时间性,但其时间性具有相对性的特征,只要商标权人愿意继续使用,就可以通过不断续展,使商标权长期甚至永久有效。
    商标权的主体:
    商标权的主体包括商标权的原始主体和继受主体。商标权的原始主体是指商标注册人,继受主体是指依法通过注册商标的转让或者移转取得商标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商标法》第4条第1款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可见,商标申请人限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不是所有的民事主体。
    ■第21章第4节P229左列,商标权的内容只保留前三个;P229右列全部删除,P230-231全部删除。


    第部分 法理

    ■第1章第1节P2,右列中间,修订红色字:
    (4)从法学与其他学科关系的角度,可分为:法学本科(法学的内部学科)和法学的交叉学科。
    ■第11章第2节P102右列,二、法律制裁的种类,新增红色字:
    根据违法行为、违约行为和法律责任的性质不同,法律制裁分为刑事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和违宪制裁。
    ■第11章第2节P103左列,倒数第3段,修订后如下:
    (2)行政处罚是由特定机关对违反行政法规的公民或社会组织实施的惩罚措施,其处罚方式主要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营业执照、暂扣或吊销许可证、行政拘留等。其中,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第12章第2节P117右列,(四)充分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此标题上面那一段,修订后如下:
    同时,加强对政府内部权力的制约,是强化对行政权力制约的重点。要完善政府内部监督机制,建立常态化监督制度。完善纠错问责机制,健全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罢免等问 责方式和程序。逐步完善监察体制机制,完善监督主体、范围、程序与责任,有效发挥监察机关对权力运行的监督作用。
    ■第13章第1节P121左列,(三)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此标题前,新增如下内容:
    (三)社会治理的内涵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提出了一系列关于社会治理的新思想新理念。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党的十九大提出,“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加强社会治理制度建设,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那么,什么是社会治理?
    一般而言,社会治理是指政府、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社区以及个人等多种主体通过平等的合作、对话、协商、沟通等方式,依法对社会事务、社会组织和社会生活进行引导和规范,最终实现社会公共利益最大化的过程。
    在当代中国,“社会治理”被认为是对“社会管理”的超越和升华。它是指在党的领导下,由政府主导,吸纳社会组织等多方面治理主体参与对社会公共事务依法治理的活动;是以实现和维护人民利益为核心,发挥多元治理主体的作用,针对国家治理中的社会问题,完善社会福利、保障改善民生,运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推动社会有序发展的过程。因此,社会治理也被认为是新时代确立的一种以人民为中心的科学的法治化多元治理方式。
    ■第13章第1节P121左列,(三)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这个标题下的内容全面修订,修订后如下:
    (三)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简述、论述】
    中国社会主义法在社会治理中有着不可替代的地位。在进行经济建设的同时,必须同时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随着科技创新涌现、自我意识加强、社会物质增长,社会治理必须要有一个体现人民群众共同利益,且可保证社会平等公正,维护个体利益及社会秩序的规则。社会主义法治作为一种“规则之治”,其使命就是处理好社会中各种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解决好各种可能出现的社会冲突和矛盾。
    第一,从经济与社会发展的角度看,社会主义法是解决社会复杂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利器。经济不断发展,会导致贫富差距加大等一系列社会问题,导致各种利益关系矛盾凸显,要化解这些矛盾,最好的解决方式就是将这些问题纳入法治轨道。唯有用法治的方式来实现公正、维护正义,使社会矛盾化解,才能从根本上防止严重的社会问题出现,实现长治久安。
    第二,从政治运行角度看,社会主义法是政治权力认可并制定的行为规则。没有法律制度,庞大而复杂的国家机器就无法准确高效地运转。在我国,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保证国家沿着社会主义法治方向前进,才能使各项方针政策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社会主义法治是党通过领导国家的立法、司法、行政机关,制定、贯彻、落实良法,将人民的意志集合为国家意志,并运用国家的强制力加以实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一个突出特点,党在对社会主义法治的领导中,主要体现为思想领导、政治领导、组织领导。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最根本的是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第三,从社会治理和法治本质看,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执法是行使公权力的行为;为民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目标。法治作为一种社会治理形式,其最根本的目的就是使公民的权利得到实现。执法为民作为一个法治概念,表明了中国共产党的宗旨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一切为了人民。执法为民是法治精神的具体实施,为了人民,依靠人民,这也是社会治理永远不变的宗旨和实质。
    第四,从价值追求看,社会主义法坚定不移地追求社会公平正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法治国家的一条基本准则,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实现公平正义,首先要从程序正义来实现,也就是司法过程的公正,它是从立法公正通往现实公正的路径。公平与
效率,是司法制度追求的两种价值,诉讼公正与诉讼效率作为司法的价值追求,当二者难以兼得时,必须将实现公正作为优先选项,唯有在实现公正的前提下,高效方能体现出它的意义。
    第五,从公众参与看,社会主义法广泛引导社会参与。要适应全面深化改革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厘清社会权力边界,科学界定政府、社会组织、社区居民在社会治理中的权利和义务;规范政府的社会管理权力,提升社会组织、社区居民参与社会治理的地位、权利,完善其法定程序,实现政府社会治理权责体系的明晰化、科学化和法治化。加快培育社会组织,完善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制度,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公共事务管理和公共服务领域的主体作用。提升社会组织的治理效能,激发社会活力,形成政府与社会合作共治的新格局。
    第六,从法治德治角度看,社会主义法与道德相互支撑。传统法律大多最初是由道德衍生出来的,制定的法律是否是善法良法是法治的关键所在。法治若没有德治支持,就没有根基。一方面,在立法中明确政府的社会治理责任,实现社会治理权责关系明晰化,提升治理效能,激发社会活力;另一方面,建设法治的同时不能忽视中国的道德传统,要从中国的道德文化中发掘出与法治相适应的文化因素,进一步完善现有的法治模式。 
    总之,依法治国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具有基础性地位和作用。在社会治理过程中,通过推进国家与社会治理法治化,保障宪法和法律认真贯彻落实,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资本管理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全体人民,使法治现代化成为全面实现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根本保障。

    第部分 宪法

    ■第2章第4节P28右列,(三)中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完善,此标题前,新增以下内容:
    2019年12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四次委员长会议通过了《法规、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办法》,进一步完善了备案审查工作的对象、原则、备案程序、审查职责、审查程序、审查标准以及反馈机制。这是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重大发展和推进。
    ■第3章第5节P52左列,(二)民族区域自治的概念,删除蓝色字: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单一制下我国解决民族问题、保障少数民族自治权的基本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4章第2节P75右列,2.考点解析,修订红色字:
    我国现行宪法关于私有财产的规定具有如下特点:①其规定于宪法“总纲”而不是“公民基本权利义务”部分。②与对公财产的保护相比,在措辞上存在差别,即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③最后,强调受保护的财产必须是合法的。
    ■第5章第7节P104左列,(2)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此标题上面那一段,新增红色字:
    根据《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庭长、副庭长,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免。


    第部分 中国法制史

    ■第3章第2节P25右列,(二)中枢与地方行政机构,在这个标题之前,增加以下内容:
    为突出皇帝至尊至上的地位,皇帝称号及其相关的称谓都进一步法律化、制度化。蔡邕《独断》:“汉天子正号曰皇帝,自称曰朕,臣民称之曰陛下,其言曰制诏,史官记事曰上,车马衣服器械百物曰乘舆,所在曰行在,所居曰禁中,后曰省中,印曰玺,所至曰幸,所进曰御。其命令一曰策书,二曰制书,三曰诏书,四曰戒书。”
    ■第3章第2节P27左列,第2段,修订红色字:
    六条问事”是对部内所属郡……倍公向私,旁诏守,侵渔百姓,聚敛为奸。三条,二千石不恤疑狱,风厉杀人,怒则任刑,喜则淫赏,烦扰刻暴,剥截黎元,为百姓所疾,山崩石裂,祥讹言。四条,二千石选署不平,苟阿所爱,蔽贤宠顽。五条,二千石子弟恃怙荣势,请托所监。六条,二千石违公下比,阿附豪强,通行货赂,割损令也。
    ■第4章第2节P36右列,第1段第3-4行,删除蓝色字:
    ……日本八世纪初制定的《大宝律》和《养老律》也以唐律为蓝本……
    ■第4章第2节P45左列,修订红色字:
    在唐代不同于汉代的是……妻殴詈夫之祖父母、父母,杀伤夫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及与夫之缌麻以上亲,若妻奸及欲害夫者……
    ■第4章第3节P52右列,最后一段,增加红字内容:
    (1)“先问亲邻”。即房亲和邻人对不动产有优先购买权。《宋刑统·户婚律》规定:“应典卖、倚当物业,先问房亲;房亲不要,次问四邻;四邻不要,他人并得交易。以后法律还规定了亲邻的顺序:“凡典卖物业,先问房亲……”
    ■第5章第1节P61右列,2.刑部,修订红字内容:
    元朝的刑部仿唐宋制度建立的……掌司法行政与审判。据《元史·百官志一》载,“掌天下刑名法律之政令。凡大辟之按覆,系囚之详谳,拏收产没之籍,捕获功赏之式……
    ■第5章第2节P63右列,1.“断罪无正条”,增加红字内容:
    明律规定:“凡律令该载不尽事理,若断罪无正条,引律比附……
    ■第5章第2节P66左列,第7行,在这之后增加红字内容:
    明朝仍坚持身份继承的嫡长子继承制和……这是明朝继承法的发展。《大明令·户令》规定:“凡嫡庶子男,除有官荫袭,先尽嫡长子孙,其分析家财田产,不问妻妾婢生……
    ■第6章第1节P78左列,倒数第2段,修订红色字:
    意义:谘议局和资政院毕竟是历史上亘古未有的机构……,也是立宪迈开的第一步。
    ■第6章第1节P84左列,第5段,修订红色字:
    意义:《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确立了全新的民事诉讼审判制度模式,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法典化的民事诉讼法草案
    ■第6章第3节P90右列,第2段,删除蓝色字:
    【用于论述结论】北洋政府时期是中国……新旧交替时期的特点。北洋政府的法律制度就其本质来说,在于竭力维护军阀政权的专制统治;就其在近代法制史上的历史地位来看……产生了很大影响。
    ■第6章第3节P92左列,(二)单行刑事法规,删除蓝色字增加红色字:
    这些单行刑事立法多是为了强化社会治安而颁布,内容在于(特点):(1)严格限制人民的言论、行动自由;(2)采取重刑方针,严厉镇压反抗军阀统治的活动;(3)恢复部分清朝旧刑罚如发遣刑和笞刑,加重了刑罚残酷的程度,以达到加强镇压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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