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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考研|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内容(权利和义务)

来源:法硕教材《考点解析》责编:叶子2021-09-07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占有权。权利人对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享有直接支配和控制的权利。这是土地使用权的前提。

(2)使用权。权利人可以对土地加以开发、经营和利用,这是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一项最主要权利。

(3)收益权。权利人可以直接利用土地以获得收益。如果是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还可以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合法转让、出租或抵押以获得收益。

《民法典》第352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但是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

(4)处分权。此处所说的处分不是指对土地本身的处分,而是指对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处分,如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抵押建设用地使用权。

《民法典》第353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356条,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民法典》第357条,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承担以下义务:

(1)对土地的开发、利用、经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合理有效地利用土地,不得随意改变土地的用途,更不得违法使用土地,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民法典》第350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缴纳土地使用税。无论是无偿还是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主体,都应当按期缴纳土地使用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者,还需支付土地出让金或转让金。

《民法典》第351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支付出让金等费用。

(3)变动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履行法定的登记手续。

《民法典》第355条,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4)权利消灭时,应当将土地返还给所有人,并且原则上应当恢复土地的原状。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提前收回、续期、注销。

《民法典》第359条,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民法典》第358条,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据本法第243条(征收)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

《民法典》第360条,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出让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收回权属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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