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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考研|教唆犯的概念及其刑事责任▲▲▲

来源:法硕教材《考点解析》责编:叶子2021-06-25

《刑法》第29条 ①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②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③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教唆犯的概念与特点

教唆犯指教唆他人实行犯罪的人,就是指故意引起他人实行犯罪决意的人。

教唆犯的基本特点:教唆他人实行犯罪而自己并不参加犯罪的实施,是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的人。

‖具体地说,教唆犯是以劝说、利诱、授意、怂恿、收买、威胁以及其他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犯意或者虽然有犯意但不坚定的人,使其决意实施自己所劝说、授意的犯罪,以达到犯罪目的的人。

2.试论我国刑法中的教唆犯

(1)教唆犯是指教唆他人实行犯罪的人。

(2)教唆犯的成立条件:

①主观上具有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和决心的故意,即所谓唆使他人犯罪的故意。‖这种故意的内容应是明确的,即他知道自己在教唆什么人犯罪和犯什么罪。没有明确的故意内容,或无意引起他人产生犯罪意图的,都不能成立教唆犯。

②在客观上实施了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通常表现为怂恿、诱骗、劝说、请求、收买、强迫、威胁等方式,唆使特定的人实施特定的犯罪。至于教唆行为是否实际引起被教唆人的犯罪意图和决心,被教唆人是否实行了被教唆的犯罪,不影响教唆犯的成立。

(3)教唆犯的刑事责任包括:参见标题4①②③。

3.简述我国刑法对教唆犯规定的原则(刑事责任):

①对教唆犯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起主要作用的按主犯处罚,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按照从犯处罚。‖这是对教唆犯处罚的一般原则。

②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即“教唆未遂”,教唆犯独自构成犯罪,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③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重处罚。‖分两种情况理解:一是教唆负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犯罪。对于教唆犯按照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应当从重处罚。二是教唆不负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犯罪。对教唆者应当按单独犯(又称“间接正犯”“间接实行犯”)从重处罚。

4.考点解析

(1)教唆犯是共同犯罪下的概念。

教唆犯属于共同犯罪人的种类的一种,教唆的人成为教唆犯,前提是教唆的犯罪行为,构成共同犯罪,此时,教唆的人可以称为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不成立共犯的,教唆的人不能称作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不成立共犯的情况:①教唆未遂;②间接正犯;③在分则已将某种教唆行为特别规定为独立犯罪的场合,教唆人与被教唆人不以共犯论处,而是分别定罪处罚,如指使他人作伪证等情形。

(2)教唆行为具有独立的犯罪性或可罚性,但教唆犯不是独立的罪名,应当按照所教唆的犯罪确定罪名。

(3)教唆犯一般是主犯,也可能是从犯。共同犯罪中的教唆犯,教唆对象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教唆精神病患者犯罪的也成立间接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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