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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案例选编(十一)》上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责编:叶子2021-06-18

法改组发〔2021〕1号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

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案例选编(十一)》的通知

 

改革案例第168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研发案件空间系统

推广“定制式”司法服务

  为应对涉众型案件激增、庭审规模膨胀、多方对话难兼容等问题,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结合本院实际,依托微信小程序,研发案件空间系统,进一步优化拓展“移动微法院”功能,将司法服务从固定场所、固定时间搬到随地接入、即时沟通的移动群组,实现审判执行、诉讼服务、诉源治理“多场景并行”,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司法需求。

  一、扩容在线司法空间,实现纠纷化解加速度

  案件空间系统有效丰富了法院沟通群众、解决纠纷的形式和路径,在促进调解速裁、涉众型等案件优质高效办理,推进无纸化办公等方面发挥了突出作用。

  一是解决时间难凑、调解低效问题,推动调解速裁工作快速运转。通过案件空间系统实现碎片时间“微调解”,法官、法官助理与调解员联动配合,与当事人沟通顺畅,运用文字语音对话在线调解,促进当事人以非对抗方式化解矛盾。部分案件调解成功和速裁后即时签署笔录、送达文书,被告在群组内履行付款义务,从调解速裁团队受理案件到履行完毕不足10天。

  二是解决人数众多、场所受限问题,推动涉众型案件妥善办理。该院涉众型案件数量大、人数多在百人以上,当事人线下集中受制于法院场所有限,线上谈话则面临端口不足等问题。案件空间系统打破线下接待和端口数量限制,可实现近百名当事人群内沟通不卡顿,文字语音对话和“禁言”等功能既维持交流秩序,又保障每名当事人陈述权利。在某案件中,审判团队运用该系统与境内外近20名投资人远程沟通、核对证据并促成调解方案,有效维护投资群体合法利益。

  三是助力诉讼模式变革、工作方式转变,推动无纸化办公深度应用。案件空间系统贯穿应用于诉讼前端与后端,从审判到执行全流程,诉讼活动全程留痕,可以随时倒查,应用轻便、流程透明、私人空间安全。应用范围不断拓展,已在执行线索提交、终本约谈等环节探索适用。该系统上线以来,已累计用户9759人,使用次数27837次。

  二、辅助事务“异步办理”,实现诉讼服务更高效

  案件空间系统利用法官和当事人的碎片化时间,在无需各方同步接触、实时回应的情况下,完成文书送达、预定开庭、领取案款等各项事务性工作,打破影响程序推进的时空壁垒,实现诉讼服务在云端异步进行。

  一是推动文书送达从“当面签收”到“云端领取”的转变。依托文件传输功能,法官可在核查送达对象身份之后,通过案件空间系统在聊天群组中送达文书,由双方在各自移动端查收、签名并由法官截图确认,各方当事人无需电话预约到庭或另外确认地址邮寄送达,足不出户即可收到案件文书。

  二是推动预定开庭从“单向通知”到“多向沟通”的转变。改变由法官向当事人进行“单向通知”的预定开庭模式,而是由法官在群组发布通告,引导当事人对正式开庭时间进行协商预定,避免因单向联系、间接沟通导致当事人之间出现时间冲突、反复更改开庭时间等问题。

  三是推动案款发还从“线下领取”到“线上分配”的转变。执行法官在发还案款时,可利用案件空间系统为每个案件建立聊天组,当事人通过该程序完成案款分配笔录签字,并提交所需银行卡信息。在疫情防控期间,案件空间系统有效减少了来院人员聚集,降低了当事人办理领款手续的时间和交通成本。

  三、精准直通纠纷源头,实现诉源治理效果好

  案件空间系统实现咨询问答、业务培训、典型案例发布等多种功能,有效助力“智慧诉源治理”建设。其中拓展升级的网络直播板块,顺应信息化发展新常态,走出一条法院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新路径。

  一是提供在线专业指导,前端化解纠纷。建立基层矛盾纠纷调处对接线上指导机制,法官通过案件空间系统组织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开展业务培训,调解组织、调解员针对调解工作中存在的疑难问题和特性化需求,以在线留言、即时互动等方式从法院获取专业法律指导,促进提升调解工作专业化水平。疫情期间通过该系统为调解机构组织业务培训5场,助力基层调解组织、调解人员增强解纷实战能力。

  二是精准聚焦批量案件,统一类案裁判。借助案件空间系统,围绕金融借款、物业供暖、劳动争议、交通事故等案件总量大而且事关民生的纠纷,与相关机构、企业、社区、群众“一对多”互动、“网对网”交流,法官开通“直播”,提供类案专项答疑、专题讲座、释明常见法律风险,“观众”扫码观看,期间可发送文字消息进行互动、查看主播和“观众”人数,通过统一类案裁判尺度,精准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

  三是紧密对接街乡社区,回应司法需求。发挥案件空间系统辐射广泛、覆盖“诉源”的作用,及时响应基层司法服务需求,结合“京法巡回讲堂”“法律十进”等活动,开展“合作直播”“典型案例发布”等订单式服务,积极培育基层群众的尊法和守法意识,提升基层自治组织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依靠科技打通司法服务基层社会治理的“最后一公里”。 

 

改革案例第169号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构建“集约管理+协同运作”

电子送达工作新机制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以大数据等新兴技术为依托,以数据共享、服务需求、安全可控为原则,积极推行送达事务集约化改革,在整合现有送达方式基础上,上线全流程、一体化集约送达平台,打造呼应现实需求的个性化功能服务,建立“集约管理+协同运作”工作模式,推动破解“送达难”问题。2020年以来,该院送达中心累计收案9608件,涉及15626名当事人,共完成送达9323件,送达完成率97%,其中电子送达方式占比达43%,不仅缩短了送达周期,送达成功率也明显提升。

  一、建立“集约管理+协同运作”工作模式,突出集成效率优势

  上线一体化集约送达平台,实现对全院法律文书送达的集中管理和统一运维。

  一是系统融合。依托送达系统平台,构建以法官为中心的集约送达体系,实现文书集约化送达,同时确保全程在线留痕,实现对送达过程及结果的实时监管。平台囊括法官端子系统、工单端子系统、大数据平台、外部接口集成平台、内外网数据实时交换平台等5大端口平台,涉及23个功能模块及下属共计43个子模块功能。系统数据与内网办案系统衔接,并在办案系统内设置操作端口,办案人员通过系统将文书材料及案件基础信息一键提交至送达平台,发起送达任务。送达完成后,整案送达信息生成统一格式的归档材料,通过系统自动回推至办案人员账户并发送短信提醒接收,省去办案人员多系统操作的不便,减轻95%的送达工作量。

  二是功能整合。利用现代信息技术,采用线上、线下送达方式相结合的集约化管理模式,构建最优路径的一体化送达网络。将电话送达、电子送达、邮寄送达、直接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进行模块化组合,统一集中于集约化送达平台页面,方便办案人员根据案件情况自主选择送达方式,随时掌握案件送达信息。拆解划分原有送达流程,重新优化组合,实现各环节分工明确,各步骤有序协调,在保证送达有效性、程序完整性的同时,尽可能精简操作流程节点,真正为办案人员减负增效,以更少的资源投入实现更多的工作输出。

  三是数据聚合。依托“大数据”优势,推动信息化数据聚合共享,实现精准有效送达,节约司法成本。集约化送达平台可收集、沉淀日常运行中的送达数据并在内部共享,包括涉诉自然人、企业以及律师等的送达方式信息,与法院内网办案系统相关信息组合形成送达数据库。针对某些当事人会在不同庭室、不同案件中多次出现的情况,系统根据历史处理记录及数据库信息,迅速确定最优送达策略,大幅提高此类案件送达成功率及送达效率。

  二、强化创新思维,突出特色功能需求

  立足具体化现实需求,开发个性化功能服务,打造特色化送达体系。

  一是推出数据修复服务。在法院和电信运营商之间构建起安全通信通道,充分利用三大电信运营商的大数据资源,对送达信息缺失的当事人实现数据修复。借助运营商合法提供的电话号码及实名认证信息等送达数据,触达“失联”当事人,大量此前只能通过邮寄、公告送达的当事人,触达后得以确认有效联系方式,提升了送达的准确性,减少了邮寄率及退件率。

  二是打造闪信推送功能。根据实际情况,以短信方式提示当事人开庭信息、文书邮寄情况及权利义务风险,当事人只要点开手机即可掌握相应信息,并可实时下载保存所附法律文书,节省来院往返和等待邮寄的时间精力。在短信送达过程中,通过闪信进行推送,突出法院主体身份,提醒受送达人及时查看短信,大幅提升短信链接阅览率,有效提升送达成功率。

  三是建立送达留痕机制。系统对送达全程留痕记录,方便法官随时查看送达进度、掌握送达状况,并为诉讼程序的完整性提供有力证据。办案人员通过平台建立的虚拟电信线路和当事人进行电话或者短信沟通时,操作过程全程留痕,并生成送达反馈表、通话记录、通话录音反馈给办案人员,进一步增强集约化送达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减少了案件审理过程中的程序性争议。

  三、强化实用导向,突出配套机制保障

  一是加强制度人员保障。制定出台《集约化送达工作规范(暂行)》,明确职责分工,优化工作流程,细化管理标准,确保工作开展有据可依、有规可循。设立专业化集约送达中心,并设置送达专员,由技术外包服务单位派员担任并驻场办公,集中负责原本由办案人员分散实施的送达工作,包括电话通知、电子送达、邮寄送达等全方位、集约化、一体式服务内容。

  二是加强技术供给保障。邀请第三方技术及服务单位工程师来院实地演示、现场教学,为一线干警开展集中应用培训4场,并在本院网站发布《功能介绍》《使用手册》供干警随时学习掌握。积极听取收集干警意见建议,不断优化系统功能,组织力量配合技术服务单位调研项目需求、研究工作流程、参与软件及服务架构设计、制定电话送达标准用语、提供电子送达文本模板,为平台建设提供有力支持。

  三是加强数据安全保障。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强化当事人隐私信息保护,对当事人身份证号及查询获取的电话号码等隐私数据进行加密传输,杜绝数据外泄使用风险,通过技术手段确保法院内网与外网数据安全隔离,详细区分办案人员及送达专员具体的功能操作、信息查看权限,杜绝服务滥用。操作全程留痕,以工作日志辅助定位记录使用行为,且痕迹无法删改,确保数据安全。

 

改革案例第170号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深入推进电子卷宗改革和深度应用

打造全流程网上办案体系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积极开展电子卷宗混合单套制归档改革试点工作,协同推进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在线庭审和庭审记录方式改革等工作,打造全流程网上办案体系,切实提升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2020年,电子卷宗覆盖率达99.49%,电子卷宗可用率86.37%,卷宗电子化率92.93%,2020年7月至2021年4月30日,单套归档案件数12911件。通过以上改革,该院预计每年将减少5万册纸质卷宗材料,节省归档扫描及档案寄存业务经费约60余万元。

  一、以“四个结合”促进改革任务落地生根

  一是紧密结合目标任务,确保改革推进有序有力。在全面研判、征求意见基础上,确立分层分批推进改革试点的工作计划。选择立案庭诉调对接中心在全院范围内率先试点。立案庭诉调对接中心试点2个月内完成电子卷宗归档2000余件的初步目标。2021年起,新收案件已经实现电子卷宗单套制归档全覆盖,归档数量在第二批试点法院中位居前列,节省库房上架米数120余米。

  二是紧密结合即时扫描,注重电子卷宗准确完整。诉讼材料标准化、规范化扫描和录入是电子卷宗随案生成的基础。统一明确工作流程,要求将所有应该扫描的诉讼材料进行及时扫描录入。配置9名电子卷宗采集人员和3名电子档案整理人员,并根据案件数量动态调整人员前往法庭完成即时扫描工作。优化电子材料接收、扫描、编目、质检、复验、整理、入库等环节,确保电子卷宗扫描质量。全年归档扫描页数同比下降约20余万页,扫描费用同比减少约10%。

  三是紧密结合网上立案,降低电子卷宗扫描比例。对网上立案材料采用无纸化操作,当事人提交的在线诉讼材料自动进入相应案件的电子卷宗。会同区司法局、律工委召开专项推进会,倡导辖区律所对网上提交的诉讼材料严格审核把关。立案庭设置专人辅助审核网上递交材料质量,确保在线诉讼材料的规范性。

  四是紧密结合庭审改革,实现电子归档无缝衔接。认真做好庭审全程录音录像和系统“音字转换”替代书记员人工记录改革,提高开庭记录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节约人力成本的同时进一步实现庭审记录与电子材料转化的“无缝衔接”。共计办理庭审记录改革试点案件9316件,位居全市基层法院前列。

  二、拓展应用场域释放改革举措多重功效

  一是电子送达集约化。在在线诉讼档案“混合单套制”试点工作基础上,制定《电子送达操作流程》等文件,引导业务庭熟练掌握电子送达操作流程,开展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电子送达,切实提高办案节奏。

  二是文书制作便捷化。引导法官充分运用电子卷宗系统OCR识别、案件信息自动生成、诉辩自动带入等功能,减少法官文书制作录入工作量。在编写类案文书时,引导法官充分利用电子卷宗数据识别功能,快速大批量复制类案中可供借鉴的相关段落,便捷文书撰写。

  三是卷宗查阅便民化。将电子卷宗同步导入互联网诉讼服务平台,引导诉讼当事人和律师通过互联网远程阅看、打印在审案件电子卷宗,为当事人提供方便快捷的诉讼服务。

  三、跟进配套措施提升办案一线用户体验

  一是定期开展培训,提升实务操作应用能力。以技术运用、目录整理、归档操作等为内容开展“混合单套制”电子卷宗归档实务操作培训,要求参与试点的法官助理和书记员掌握电子卷宗立案整理规范,明确归档标准,做到应会尽会。拓展业务培训覆盖面,将档案部门的外包辅助人员包含扫描公司和网上质检人员纳入其中,加强在线诉讼材料录入的标准意识,防止因扫描的材料不符合技术要求而无法归档。

  二是推广电子签章,减少审判事务工作负担。指定商事审判庭试点合议庭法官全流程测试各类审判文书电子签章应用,范围涵盖合议庭笔录、专业法官会议记录、裁判文书签发稿等,统一规范不同电子签章在各类法律文书上的格式和样式。通过电子文件在线生成和在线审批,实现电子文件直接在线归档,减少归档重复操作,减轻法官和书记员的工作负担。

  三是及时沟通反馈,适应一线干警办案需求。建立工作台账,及时听取审判一线法官和书记员在试点推进过程中产生的办案需求,借助智慧法院建设成果,增强系统运用的“友好性”,努力破除制约审判质效的“中梗阻”。定期评估工作落实情况,挖掘好的做法并及时向高院职能部门汇报,努力为改革推进提供可推广的亮点举措。

 

改革案例第171号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强化技术支撑和规则制约

创新构建“异步审判”新模式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依托“智慧审判苏州模式”建设成果,创新构建“突破时空限制的线上书面准备程序+线上或线下庭审言词辩论程序”的异步审判模式。该模式在庭前采用线上非同步、非实时方式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形成完整异步质证报告直接引入庭审环节,同时在庭前同步开展线上异步调解,有效提升证据交换效果和案件审理效率。2020年4月至2021年4月,该院共有1196件案件适用该模式进行审理,其中87.1%的案件实现“一庭终结”,“一次庭审成功率”大幅提升,庭审时间平均缩短20分钟左右,简单案件平均审理天数缩短近三分之一,案件一审服判息诉率达95.3%。

  一、强化信息技术支撑,诉讼参与突破时空限制

  一是平台功能多元化。依托无纸化办案系统自主研发线上异步审判平台,该平台具有在线诉讼意愿征集、送达地址采集、证据交换、举证质证、调解意见交互、数据提取统计等多重功能,支持移动端和PC端同步运用。适用异步审判新模式后,原先庭前证据交换需要的案件排期、送达、听证等工作由平台功能自动替代人工操作,案件可不再进行庭前听证,且有效避免了因庭前准备不充分导致的多次庭审,减少了当事人往返奔波诉累。

  二是庭前参与自主化。法官结合具体案情、技术条件等因素选择适用异步审判新模式,法官助理将新收案件发布至异步审判平台并推送当事人。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根据法院短信发送的网址和登录码进入平台后,根据操作界面上的指引,可在线上传电子化诉讼材料,随时、自助利用碎片化时间完成庭前证据交换。诉讼参与各方无须同时在线,当事人可以灵活选择参与时间,法官和法官助理也可以不受排期限制。在指定期限内,当事人可在多轮次对话、交涉基础上充分发表意见。

  三是证据交换智能化。证据交换用现代技术条件下的“屏对屏”取代传统办案模式下的“面对面”,平台设有“清单式”意见发表点选项目、新消息标注、对话弹框提醒等操作指引方式,通过“人机对话”智能引导当事人完成举证、质证、问询、答辩等关键环节。完成异步质证的案件自动生成全案异步质证报告,该报告直接引入电子卷宗供法官查阅,并可直接引入庭审笔录使用,同时支持线上、线下庭审场景应用。

  二、优化审判资源配置,审理环节实现无缝衔接

  一是庭前事务精细管理。法官助理负责管理在平台上进行的证据整理、举证质证、争点归纳等庭前事务,特别是引导当事人通过平台发表诉辩意见,以及围绕“证据三性”和案件争点发表意见。简单案件的全部证据、复杂案件的大部分证据的举证质证工作,均在法官助理引导下通过平台完成,避免法官开庭审理的重复劳动。法官助理的工作模式从传统的同一时间对单个案件“一对一”听证,转变为同一时间引导多个案件“一对多”异步质证。

  二是庭审调查高效便捷。充分的庭前举证质证,有效避免庭审证据突袭。开庭时,法官直接询问各方当事人对自动生成的异步质证报告内容有无更改或补充,不再重复庭前举证质证内容;如果需要更改在异步质证环节发表的意见,需要说明合理理由,并经法官准许。通过异步审判平台上传的证据,除当事人要求线下查阅原件或法官认为需要线下核实原件的,不需要另行提供证据原件。

  三是在线调解同步开展。在异步审判新模式下,如当事人有调解意向,法官助理可在线组织当事人调解,随时在线提供调解方案,并可选择调解方案仅对法院可见或同时对对方可见。运用异步审判平台的交互式留言功能,当事人参与调解更为便捷,并有更充分的咨询和思考时间。同时,法官助理通过查阅异步质证报告可初步把握案件走向,引导当事人充分认知诉讼风险、对裁判结果形成合理预期,进而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三、完善配套指引机制,试点运作保证规范有序

  一是注重操作流程规范。根据民事诉讼规范中关于证据交换、书面质证等相关规定以及上级法院改革试点指导意见等,制定出台具体意见及操作规程,设置敏感词屏蔽、敏感图片过滤以及线上诚信诉讼承诺等功能,从操作流程、行为规范、权利限定等方面规范各诉讼主体参与异步审判的行为。

  二是注重律师有效参与。以律所作为推广异步审判新模式的示范点,目前已与辖区内全部31家律所及辖区外5家律所签署共同推进协议,引导律师事务所设置专门场所和设备,指导律师操作应用异步审判平台,履行诉讼促进义务,提升诉讼参与有效性。

  三是注重诉讼权利保障。异步审判新模式的适用以双方当事人同意为前提,机制的启动、流程、效果,特别是涉及当事人关键权利义务的事项均详细释明,证据交换过程中形成的争议焦点及时告知,平衡当事人诉讼能力。专门设置“诉讼指引”模块,法官或法官助理在适用全过程中可随时向当事人发布指引内容,依法适当释明引导各方当事人诉讼行为。同时,通过平台进行的诉讼行为实时呈现、全程留痕,促进了案件办理的公平公正。 

 

改革案例第172号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整合多方资源 创设“共享法庭”

打造规范便捷的在线诉讼空间

  为有效拓展在线诉讼适用范围,方便部分不擅于自主利用在线诉讼平台的当事人通过在线方式参加诉讼,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积极推进“共享法庭”建设,借助移动微法院、ODR等网上诉讼、解纷平台,在基层人民法院、派出法庭、县乡两级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乡镇街道、村委会、金融邮政网点以及律师事务所等设立供当事人线上参加诉讼的场所,由当事人就近选择服务点异地参加在线庭审、调解等线上诉讼活动,助力当事人跨越“数字鸿沟”,让更多群众享受智慧法院建设带来的“数字红利”。目前已建立83个“共享法庭”服务点,协助完成调解15次,开展跨域庭审23次,人均节约诉讼用时近3小时,有效提升当事人诉讼获得感。

  一、坚持目标导向,共享“数字红利”

  一是分批次推进共享法庭全覆盖。由丽水中院牵头、辖区各基层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分批次确定,按照一人一点一张网模式设置,第一批覆盖基层人民法院、派出法庭、县乡矛调中心、律师事务所以及乡镇街道、村委会、金融邮政网点等83个服务点,形成三级联动网格系统,实现专人提供专业服务、开展线上庭审。在第一批共享法庭基础上,按照成熟一批、落地一批、公布一批的原则增加共享法庭服务点,逐步实现辖区内人民法院、人民法庭、矛调中心、律师事务所,和乡镇街道、村委会等基层组织“两个全覆盖”。

  二是多层次畅通共享法庭使用渠道。优化共享法庭使用申请流程,当事人可以依照诉讼材料中载明的申请事宜,联系承办法官或“12368”服务平台,申请在共享法庭服务点参加异地线上庭审,法院收到申请后根据案件情况作出答复,同意的即告知共享法庭服务点人员信息,并协调相应服务点人员做好庭前准备。同时,积极开发共享法庭调度系统,便于当事人和法官科学、高效完成申请、批转等流程。

  三是分阶段完善共享法庭新职能。根据当事人实际需求,不断拓展完善共享法庭功能职责,为当事人提供在线调解、网上立案、诉讼咨询、证人在线作证、法治宣传等多元化的“家门口的诉讼服务”,帮助当事人低成本、高效率地解决纠纷。同时,在场地、设施条件允许的服务点,增加智能服务设备,通过人机对话形式完成网上立案、法律咨询、诉讼指南、诉讼风险评估等诉讼事项,以满足人民群众多元诉讼需求。

  二、坚持服务导向,释放“数字活力”

  一是技术保障更到位。在共享法庭标准化配备电子签名板、高拍仪、语音识别声卡等技术设备,依托移动微法院、ODR等线上诉讼、解纷平台,为当事人提供高质量在线诉讼服务。打通数据壁垒,创造性、低成本组建远程庭审场景,实现在线证据交换、电子笔录确认等直接回传至内网办案办公平台,相应庭审视频数据直接对接数字法庭系统,有效提高庭审效率。

  二是庭审秩序更规范。在共享法庭服务点设置专门庭审场所,有效解决移动端开庭时存在的环境嘈杂、庭审不严肃等问题。同时,制作共享法庭操作指引和视频,定期组织各服务点管理员开展操作培训,制定共享法庭庭审规范,落实管理人责任,配备专业技术团队为共享法庭提供技术支持,避免因技术原因导致庭审中断,全方位保障线上庭审顺利进行。

  三是证人作证更便捷。证人就近到共享法庭在线异地作证,在相关工作人员监督下按要求进入线上庭审,确保证人在作证前后不旁听案件审理,以空间上、程序上的隔离保障证人独立,既解决了证人因增加成本而不愿出庭作证的难题,又保证了证人作证的有效性。

  三、坚持效果导向,跨越“数字鸿沟”

  一是跨空间资源整合。共享法庭服务点绝大部分设置在乡镇街道、矛调中心、律师事务所、村委会、邮政、银行等地,利用了现有的人员、场地和设备,基本实现在不投入新的人力、物力条件下的资源整合、优势互补和高效利用。同时,两级法院均确定联络员负责共享法庭相关协调工作,各共享法庭服务点确定管理员协助当事人完成线上庭审操作,确保熟练掌握技巧,为共享法庭当事人提供庭审保障。

  二是跨部门协同办理。紧紧依靠各地党委领导,建立健全“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将共享法庭作为“落脚点”,整合仲裁、调解、行政机关等法律服务资源,打破信息壁垒,实现数据共享,构建以人民法院为终端的“漏斗型”矛盾纠纷分层过滤体系,健全基层社会治理机制。

  三是跨时段总结提升。建立“日提示、周通报、月分析”工作模式和管理机制,实时整理更新共享法庭服务点信息,及时总结共享法庭运行情况和实效,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针对性提出完善措施,推动提高共享法庭使用率,争取在更高层面、更广范围推广适用,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获得感。

 

改革案例第173号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建立“智能化、制度化、隔离实质化”的

证人在线出庭作证机制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出台《关于民事诉讼证人在线出庭作证的实施办法(试行)》,严格把握实用性、规范性、独立性导向,推动证人在线出庭作证走向智能化、制度化、隔离实质化,切实便利证人履行出庭作证义务,有效提升诉讼效率,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

  一、以实用性为技术导向,推动证人出庭走向智能化

  一是多样化平台确保证人在线出庭作证。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和证人参与能力,为证人在线出庭作证提供多种平台选择,方便证人就地参与诉讼,节省证人出庭作证成本。全面推广移动微法院,增配5个“云上法庭”、8个微法院法庭,开设1个互联网法庭,切实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现已通过各平台开展证人在线出庭作证65人次。

  二是多重化验证确保证人身份真实。运用生物特征识别、证件证照比对等技术识别和确认在线出庭证人身份,出庭作证前后两次验证证人身份信息。证人作证前通过网络实名认证、法院线下认证等方式完成实名认证,法官对证人身份进行审查。证人进入在线出庭作证平台后,再次通过身份信息确认、证照比对进行精准核对,避免他人假冒证人提供虚假证言。

  三是全信号掌控维护庭审活动权威。按照线下出庭作证流程开展在线作证,要求证人全程遵守庭审纪律,依照庭审规则陈述证言,接受询问等,切实增强仪式感。作证过程中,音视频信号连接由法官掌控,一旦发生其他人员在远程场所干扰庭审、指挥证人、证人随意切断或离开视频画面、当事人诱导证人等违反法庭纪律的行为,法官可立即停止在线作证程序,并视情取消证人作证资格,已及时制止不当行为近20次。

  二、以规范性为价值导向,推动在线作证走向制度化

  一是正反结合,明确在线作证适用范围。一方面,以“列举+概括兜底”方式,规定在线作证适用于“在线方式进行庭审的案件”“出庭作证成本过高”“证人因健康原因、交通不便、不可抗力等不能出庭”等6种情形。另一方面,为防止虚假诉讼和在线作证适用泛化,从审理程序、证人情况、当事人诉讼表现等方面做出反向限制,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合议制审理的案件”“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一方当事人或证人系职业放贷人、失信被执行人、诚信诉讼码为黄码或红码、滥诉行为人等有不诚信诉讼可能的”“一方申请以在线方式出庭作证的证人超过3人”等7种情形下,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一般不得适用在线方式进行。

  二是形实相叠,确保证人如实作证。制作证人保证书模板即《证人誓词》,运用电子签名等技术手段要求证人在线签署,并当庭宣读证人誓词,证人在作证过程中保持站立姿势,确保至少上半身完全显示在视频画面的合理区域,全程录音录像并在线传送至数字法庭,庭审记录以录音录像为准,从形式上强化如实作证威慑。及时制止证人具有偏向性的主观臆测和评判,一旦发现证人故意作虚假陈述,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罚款、拘留等。

  三是先后分步,保障当事人异议权。以实际需求和规范审查为指引,证人申请在线作证,经初步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征询当事人意见,当事人可以在指定期间内提出异议并说明理由。异议成立的,不予准许证人在线作证,并通知其线下出庭作证,异议不成立则向证人送达《在线出庭作证通知书》并告知双方当事人。试点以来,因当事人异议成立,通知证人线下出庭14人次。

  四是灵活机动,优化法庭审理流程。证人出庭作证以全流程一次性审理为原则,但为方便证人出庭,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庭审环节,如提前作证以减少等候时间。在必要情况下,准许证人在法庭调查等其他庭审环节之外另行在线作证。目前,共在19件案件中单独进行证人在线作证。

  三、以独立性为目标导向,推动隔离规则走向实质化

  一是程序隔离,防止旁听庭审。证人进入在线作证平台由法官引导或发起。在集中进行的庭审过程中,法官在证人出庭作证环节方将证人引入移动微法院、互联网法庭,或向证人发送邀请码,允许其进入“云上法庭”平台,作证完毕后,证人立即退出在线诉讼平台,保证证人不旁听案件审理。

  二是物理隔离,指定作证场所。建立指定场所在线作证规则,对于“对方当事人提出合理理由认为证人作证可能受他人指挥”“有多个证人需要在线出庭作证”“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一方当事人在非本院指定场所进行在线诉讼”等4种情形,规定证人应当前往法院指定场所,在指定场所工作人员监督下开展线上作证。可供选择的指定场所包括其他法院审判法庭、司法所、县(区)乡(街道)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村(居)民委员会和社区服务中心等。

  三是虚拟隔离,设置线上候审室。根据现有技术条件,在庭审开始后证人作证前,由书记员或法官助理通过微信、钉钉等在线通讯软件发起与证人视频连线,作为线上候审室,实现证人在线候审,候审期间不得使用通讯工具、与他人通讯或非必要交谈。

 

改革案例第174号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建设跨部门大数据办案平台

实现减刑假释案件“查、控、管”一网通办

  近年来,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积极借助现代科技手段,大力加强在线诉讼,扎实推进跨部门大数据办案平台建设,在全国率先建成减刑假释信息化办案平台并全面投入应用,形成以网上办案、远程开庭、电子送达、电子卷宗流转应用等为载体的全流程信息化办案模式,实现减刑假释案件全程网上流转、实时留痕,2018年以来共通过信息化办案平台审理减刑假释案件26037件,法官年人均结案数达1300余件。

  一、互联互通推进“三智”,着力提升效率

  自主研发建设全国首个减刑假释信息化平台,通过“一个数据库、一个平台、三个系统”,即服刑人员电子档案数据库、办案平台、网上公开公示系统、信息交换与互联系统、运营保障系统,实现监狱网上报送、法院网上审理、检察院网上监督,全面互联互通。

  一是智联流转。该平台以业务协同办理、流程全面覆盖、数据即时传输、信息互享互通为特点,所有减刑假释案件均通过办案平台流转、案件信息均从平台抓取。监狱机关形成案件材料数据包,通过平台发送法院报请立案,法院全程在网上平台完成立案审查、信息公示、案件审理、数据回传、卷宗归档等5项流程,彻底摆脱过去“搬运卷宗、押解罪犯”的困扰,案件办理全面实现信息化、无纸化。

  二是智慧立案。针对减刑假释案件批量集中的特点,合肥中院开发出“批量”作业模式,实现监狱机关批量移送案件、法院批量立案、立案庭一键移送,大大减轻工作量。减刑假释案件每批上百件,传统手工录入方式效率低、错误率高。通过办案平台批量作业,立案部门只需在减刑假释平台上点击“接收”按钮,就能接收监狱机关网上报送的压缩数据包,并通过系统自动比对相关信息,自动完成案件信息录入,无需逐案录入、逐案移送,上百个案件几分钟即可完成立案,准确率达100%。

  三是智能办案。承办人网上接收案件后,通过网上阅卷,依次审查案件材料,对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只需点击“生成文书”按钮,平台当即自动生成含有当事人基本信息的裁定文书、审理报告、合议笔录、送达回证等法律文书,承办人只需对案件事实部分进行完善即可完成法律文书的撰写。承办人及合议庭成员通过电子签章一键完成电子签名后,相关法律文书即可在系统上批量加盖电子章,并自动转化成PDF格式,通过办案平台向监狱机关送达。

  二、远程办案推进“三减”,着力优化资源

  合肥中院在安徽省率先建成高清数字化远程视频庭审系统,在辖区11所监狱建成远程视频科技法庭,法院可随时连接辖区监狱,优化配置有限的司法资源。

  一是减少在途时间。改变传统狱内开庭模式,做到随时报请、随时开庭,有效解决入监开庭路途耗时长、效率低的问题。2018年以来,通过远程视频科技法庭开庭审理案件1551件,占开庭审理案件总数的91.3%。

  二是缩减空间距离。为方便异地法院赴合肥狱内开庭、提审,合肥中院秉持服务全国、异地共享的原则,全面开放平台端口,为全国60余家法院提供远程庭审157次,平台建设成果得到最大限度发挥。

  三是减省人力成本。远程庭审、提审“面对面”,庭审同步录音录像,使用智能庭审语音识别系统进行笔录转换,形成庭审笔录。庭审结束后,书记员通过平台向监狱法庭传输笔录等法律文书,由罪犯对笔录、送达回证等签名确认,并通过平台回传,有效缓解监狱机关犯人押解压力,减轻办案人员远途开庭辛劳。

  三、智能辅助推进“三化”,着力加强管理

  合肥中院着力将人工智能技术深度融入减刑假释信息化办案平台,切实辅助法官办案,保障罪犯合法权益。

  一是管理精细化。坚持以信息化手段促规范、助提升,通过办案平台对相关数据进行实时电子存档和监管,实现案件办理全程、动态、精准监管。在减刑假释信息化办案平台基础上,合肥中院自主研发建成减刑假释案件电子档案自动归档系统,案件立案后电子卷宗随案生成,案件审结后电子卷宗网上自动归档。2017年5月,合肥中院独立开发设计的减刑假释办案平台获得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二是类案集约化。按照类案审判要求,建立减刑假释案件文书专库,预设执行通知书、送达回证等8大类文书模板,并以罪犯电子档案为基础,自动生成程序性文书。法律文书制作时,系统通过大数据处理,抓取相应信息,可自动生成80%以上的内容,并向承办人推送“本院认为”部分参阅信息,既为承办人提供参考,又确保法律和政策适用精准统一。

  三是监督透明化。法院、检察机关、监狱机关通过减刑假释信息化办案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对每一起减刑假释案件全程联合监督,案件流转全程可见、可查、可控。案件承办人、合议庭成员乃至庭长、分管副院长均有权限在办案平台上点阅案件、查阅卷宗材料,有效填补承办人片面汇报、选择性汇报漏洞,强化合议庭成员之间监督和院庭长监督。案件审理时,可通过本院数字法庭管理系统实时观看庭审,并同步在中国庭审公开网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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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案例选编(十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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