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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考研|我国刑法的普遍管辖权

来源:法硕教材《考点解析》责编:叶子2021-06-16

我国刑法的普遍管辖权

《刑法》第9条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凡是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即使该罪行不是发生在中国领域,未侵犯中国国家和公民,犯罪人不具有中国国籍,我国司法机关也有权管辖该案件。我国在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凡是不引渡给有关国家的,都适用我国刑法。

这是依据国际法确定国内法对国际犯罪的刑法适用(效力)范围,且不受犯罪发生地、犯罪受害人、犯罪人国籍限制,体现了普遍管辖原则或世界原则。

普遍管辖原则具有补充性。如果按照传统的属地、属人、保护管辖原则中的任意原则能确立刑法的效力,则不需适用普遍管辖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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