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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考研|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

来源:法硕教材《考点解析》责编:叶子2021-06-16

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

记忆:领域内、2个延伸、3个例外

《刑法》第6条第1、2款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这种以犯罪发生的地域为根据来确立刑法适用(效力)范围的规范,体现了属地原则。

1.中国领域内的含义

中国领域内是指我国国境以内的全部区域,具体包括领陆、领水和领空。

2.两个延伸▲▲:船舶、航空器

凡在中国船舶或者飞机内犯罪的,也适用中国刑法。

∥注意刑法中不含国际列车、驻外使馆。“船舶、航空器”不论是民用或者军用,也不论是航行或停泊在公海或者外国领域内都在我国刑法的管辖范围内,视为领土的延伸,该规定是属地原则的补充性原则,也称旗国主义。

3.三个例外▲▲

“法律有特别规定”包括三种例外:(1)外国人;(2)港澳台;(3)民族自治地方。

(1)外国人: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の第11条)。其他外国人犯罪的一律适用我国刑法。

(2)港澳台: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发生的犯罪由当地的司法机构适用当地的刑法。∥根据“一国两制”的要求,我国刑法不在香港、澳门地区适用。

(3)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刑法规定的,法律允许制定变通或者补充规定(の第90条)。

《刑法》第90条 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结合宪法)

4.行为地兼结果地原则▲

犯罪的行为或结果,其中任何一项发生在我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国领域内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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