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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填报2008年招收高等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计划的通知

[日期:2008-07-02] 来源: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作者: [字体: ]
 

关于填报2008年招收高等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计划的通知

 

 

学位办〔20081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

经研究,决定2008年继续开展高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招生工作。现就填报2008年招收高等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计划的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2008年开展高等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工作的单位应是具有博士学位授权的高等学校;考虑到中、西部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博士授权高校偏少、而培养需求相对集中、立足当地培养等实际情况,允许这类地区(中部研究生教育薄弱地区划定为山西、河南、安徽、江西,以及按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三区”划定为内蒙古、广西、海南、贵州、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共计14省、区)的硕士授权高校招生。

二、2008年高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各招生单位均设定招生计划上限,分别为:经批准设置研究生院的高校每校100人;其它博士授权高校50人;中、西部地区、少数民族地区(指以上14省、区)硕士授权高校30人。

三、招生专业应为硕士点。招生专业按现行学科专业目录中的二级学科或不设二级学科的一级学科填报,不含自主设置的学科、专业。

四、招生单位自行填报招生专业及人数,每专业填报招生人数不超过5人。

五、2008年可分设学科方向的招生专业限定为“课程与教学论”、“体育教育训练学”、“内科学”、“外科学”4个,须符合上述二、三的要求,每专业填报招生人数不超过20人。

六、东南大学、厦门大学、武汉大学、武汉理工大学、中南大学、西安交通大学可继续招收高校国防教育教师并以“高等教育学(国防教育)”专业填报;拟招收高校辅导员的高校,可以“思想政治教育(高校辅导员)”专业填报,我办商教育部思政司后下达。上述两个招生专业计划单列。

七、有关高等学校应统筹考虑教学资源承受能力和培养条件,严格控制招生规模和招生专业,实事求是地填写招生计划后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进行审查、汇总。招生单位应严禁办班行为,将高校教师在职攻读纳入学校研究生培养体系。录取时考生不得进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跨校、跨一级学科调剂录取。

八、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将填报2008年招收高等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计划的要求和安排通知所在地符合条件的高等学校,并对高校填报的《2008年高等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招生计划申报表》(见附件)进行审查和汇总,于 2008430日前 将汇总申报表一式2份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同时需发送电子邮件至:zhurui@moe.edu.cn

九、我办在下达2008年招生计划时,将根据2007年录取结果,对排名靠后及存在各类违规情况的有关高校和专业予以减招、限招等处理,以确保培养质量。

 

附件:2008年高等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招生计划申报表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二OO八年四月九日

 

 

抄送:教育部人事司、体卫艺司、思政司,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

附件  
1. 2008年高等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招生计划申报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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