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04年1月7日,被告人王小三,农民,通过武陟县龙源镇东马曲村的张小辉(另案处理)介绍,在武陟县城以10800元的价格从新乡市红旗区王俊波手中购买一辆松花江中意面包车。2004年2月12日,被告人王小三经武陟县龙源镇三里庄村的李小建(另案处理)介绍,以15000元的价格将该车卖给武陟县大虹桥乡东高庄村的高卫东(另案处理)。经查,该车系新乡市家田商贸有限公司岳某于2003年4月9日在河师大家属院内的被盗车辆。2008年4月9日,被告人王小三到获嘉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并退出违法所得4200元。
获嘉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小三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机动车辆而予以买卖、收益,其行为已构成掩饰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但鉴于被告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表示服从判决,不再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