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元一九0六年,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首立律师制度,开中国律师事业之先河。公元一九九六年,《中国人民共和国律师法》颁布,成就新中国第一部律师法典。反思中国律师业走过的百年里程,尤其是这十年来的成败得失,显得尤为必要。
基于此,我们走访了法学界前辈、律师界翘楚,就中国律师业的定位等话题展开讨论;其中的酸甜苦辣,有待来者品评。
新京报:今年5月15日是律师法颁布十周年纪念日。如何评价这部法律十年来的成败得失以及中国律师业的发展现状?
江平:从宏观上说,要考察律师法,恐怕首先需要从律师法之外的一些因素入手。因为有些东西不一定非得写进律师法,而没有写进律师法的东西可能恰恰是最重要的。我想最根本的一个问题就是律师在社会中的地位。可以说,律师在社会中的地位是一个国家是否实行法治、是否真正民主的重要象征。
首先,与司法机关人员相比,律师的地位如何。在我们国家,法官可以训斥律师,可以驱逐律师,甚至还可以殴打律师;显然,法官地位高于律师。检察官可以以自己的权力对抗法庭,但律师不行,在这一点上控辩地位是不平等的。而在真正的法治国家,控辩双方地位平等,享有同等权利。由此可见,我们国家律师地位明显低于法官和检察官。
第二,从律师在政治生活中的作用考察,我们也可以看得很清楚。世界发达国家和地区的领导人中,律师出身的人所占比例很大。比如美国的总统有六成是学法律或者律师出身,在政治生活中,人们仍然要对律师的这种地位持肯定态度。包括俄罗斯和现在我们的台湾地区,很多领导人都是律师出身。而我们显然还有很大差距。
所以看我们国家这十年来《律师法》贯彻如何,我觉得很重要的就是从律师的社会地位和它应该发挥的作用来看,从它在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和法治活动中的地位来考察。总体来说不甚理想。律师是衡量一个国家民主法治发展程度的重要标志。所以考察十年来《律师法》的实施,最根本的是这一点。
田文昌:从微观上说,律师法涉及律师行业规范和定位。应该说,律师法既起到约束律师的作用,也起到保护律师的作用,同时还有指导律师业发展的作用。客观说来,现行律师法的规定不是很成熟,主要表现在立法缺少经验总结。
这涉及到两个大问题:一是律师制度的历史,从律师的历史来看,国外的律师有上千年的历史,高度发展已有几百年历史。而中国的律师制度极其短暂,从清末说起来只有一个世纪多;要说到律师制度在中国真正的发展,也只有从改革开放以来的这26年。在这短短的四分之一世纪中,要对整个律师制度的约束、规范和总结,形成一个成熟的法律,是不太现实的。
客观历史条件决定了它不可能那么具体和成熟。但是现状又引出了另外一个问题:面对现实,在这样短暂的历史发展过程当中,怎么样规范、保护、引导律师发展?这是一个很值得研究的问题。
另一个角度就是包括律师职业在内的中国法律职业群体的基本定位问题。由于律师制度在中国的历史太短,社会各界对律师的职业定位缺乏一个最基本的了解。法官、检察官、警察甚至当事人和律师的冲突问题,都与此有关。司法机关同样如此。我们的法官有时候也会参与到诉讼之中去,失去了完全中立的立场。任何一个职业都得有定位。定位不准,就容易出问题。俗话说,干什么吆喝什么,如果连干什么都不知道,又何谈立足之地呢?所以我就说,举个简单的例子,街头擦皮鞋的劳动者从事最简单的体力劳动,但他们的定位非常明确,没有一个人把鞋刷子往客人脸上擦的。可是作为一个高层次的法律职业群体,却没有从根本上解决职业定位问题,这不是很值得重视何思考吗?
新京报:作为从业数年的资深律师,您认为什么样的律师才是成功的律师?
田文昌:有人说律师只能做有利于被告人或者当事人的辩护或者代理,这样就不公正。这种认识是一种误区。实际上律师只代表一方,而另一方还有别人来代表;如果律师成了包打天下的包青天,那法官就成了吃干饭的了。即便是罪大恶极的罪犯,但是如果没有经过法定程序的审判,能够证明他罪大恶极吗?如果律师经过有力的辩护以后仍然证明这个被告人罪大恶极,那么律师并没有失败,仍是成功的。他的成功之处在于向社会证明了,法律的公证性和公开性。
所以我说,律师不以成败论英雄。什么叫输,什么叫赢?对律师而言,绝不是一个简单的概念。如果你真能将有罪的人说成无罪,那你律师倒有问题了。律师并不能颠倒黑白。律师只需尽职尽责地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法律的公正性,他就问心无愧地取得成功。
为什么人们就认识不到这个问题呢?
我给公诉机关讲课时也提到这个问题,如果公诉机关必须追求百分百的胜诉率,那也是不正确的。这跟律师追求百分百的胜诉率一样道理。律师百分百胜诉的话,那检察官和警察就成了吃干饭的。检察官百分百赢,那就代替法官了,而且律师也就白忙活了。一个案件发生后,侦查机关如果不侦查,那就失职了,你必须得侦查。侦查完毕或者人家告了,作为检察机关,在具备基本证据的基础上,你就应当提起公诉,否则也是失职。当然明显不应该公诉的除外。但是模棱两可的,你必须公诉。因为你没有走完诉讼程序,就难以向被害人有所交待,而公诉之后经过完整的诉讼程序,哪怕不能证明他有罪,那么你也是尽到你的职责了。
新京报:在你的从业过程中,律师最容易受到哪些方面的干预?最让您困扰和苦恼的是什么?
田文昌:困扰最多的还是来自司法机关和政府机关,概括一下就是来自公权力。有的司法机关对律师不理解,甚至为律师设置一些障碍;政府机关也有一些抵触或者干预,甚至把律师当成异己力量。这是很可怕的。当然,有时候混绕也会来自委托人,律师是两头受气。
新京报:如何看待这些问题?
田文昌:其实这还是与人们对律师制度认识的误区有关。律师制度是国家设定的,国家设立它的目的实际是维护统治秩序。虽然从形式上来看,律师的作用是代表私权利的力量,是对公权力的一种制约;但从根本上来讲,律师是维护国家利益的;否则国家也不会设立律师制度来跟自己捣乱。律师制度的设立本身也是出于这样一个目的:为了限制公权力的滥用,形成一种制约机制,通过制衡的方式,来达到司法公正。
但现在,有些人员看到了律师表面形式上的作用,而没看到它根本性的作用是维护国家的统治秩序。这是最关键的问题。公检法机关都是在维护司法公正的一个特定环节当中发挥作用,其实律师也是一样。
所以我认为,一定要把律师职业与对国家的作用结合起来,律师不是诚心来跟国家捣乱的异己力量,而是从根本上来帮助国家进行民主法治建设的,这对国家是有好处的,但是由于其职业的要求,必须要以其特有的方式去实现司法公正的目的,要把这个道理说清楚。
江平:法治的完善是一个过程,法治的理念能不能融入人们的思维习惯,也不是一朝一夕之功。我记得田文昌为刘涌辩护之后,网上有自称中国政法大学的学生说:“田老师,过去我很尊重您,您讲的课我们都爱听;今天想不到,你居然为黑社会的犯罪分子去辩护,我感觉到悲哀”。那我说这悲哀的究竟是谁呢?学过法律的人都觉得律师为所谓“黑社会”辩护是一种悲哀,这就印证了我们法治思想的缺失。
现在的舆论有的是正确的,有的恰恰是错误的。你比如说刘涌案件还没有判的时候,有的媒体就先给人家“判了死刑”。这是不应该的,也是不对的。这种错误的舆论导向也会消解我们对于改善法治环境所做的努力。所以普法最重要的不是普及法律知识,而是纠正和扭转那些有违法治精神的错误观念。如果我们不注重在某个错误的倾向方面进行纠正,就会是本末倒置。
田文昌:普法宣传非常重要,这些年它起到了很大的作用,这是没有问题的。但是现在发现我们虽然普及了很多法律知识,却不够重视宣传法律的精神和理念,我们的法律精神、法律意识还是很欠缺。现在社会上有一种倾向,一些人把法律知识庸俗化了,似乎普法就是人人学法,人人懂法,人人都能自己解决法律问题了。这就好像人人都买本医学书,就能自己给自己开药方一样,弄不好反而适得其反。
其实法律是一门专业,现代社会的特点之一是专业分工越来越细,在法治发达国家里,并非所有的老百姓都懂法,但是他们的法律意识却极强,人人都会说“有事去找我的律师”,这正是他们的成功之处;而我们却相反,一些人从法律虚无主义又走向了法律庸俗化,这都是不正确的。我们要号召全社会进一步增强法律意识,理解法律精神;而不是人人都要学习具体的法律条文,我们任何纠纷都要通过专业的法律人员来帮助我们解决,而不是我们自己去做。
新京报:任何职业都有其风险,但律师职业的风险却有其特殊性。长期以来,我国刑法第306条规定的律师伪证罪遭到了律师界的诟病,曾经有近百名律师专门就此致电有关部门,要求取消这一规定。怎么看待这个问题?与此相伴随,近些年我国刑事案件中,律师出庭辩护率呈下降趋势。解决这些问题,应该从哪些方面入手?
江平:律师的职业风险有应该承担的风险和不应该承担的风险之分。什么是应该承担的风险?随便来说,如果律师伪造证据,那无论怎么说也不能原谅,对吧?保护当事人的利益不能不择手段,不能因为没有有利于当事人的证据而自己伪造一个证据,这得有一个底线,这个底线是不能越过的。这个底线不仅仅是道德上的底线,也可能是法律上犯罪的底线。不能说我律师和法官和别人有一些区别,法官做伪证了,或者别的公务员做伪证了要判刑,律师就不判,这个绝对不行。对这种行为进行刑事处罚也好,进行纪律处罚也好,我想都是可以的。
现在值得关注的是,有些地方的司法机关利用了刑法第306条来恶意报复打击律师。那么究竟什么叫伪证?能不能动不动都叫做伪证?我们现在经常有这样的情况,就是犯罪嫌疑人迫于某种压力,或者干脆就是刑讯逼供,或者由于其他的原因,做了一个与内心意志不一致的证言,现在他在律师的帮助下翻供了,这时候律师是不是构成伪证罪?这是一个问题,对这种问题我们需要极其谨慎。因为现在确确实实大家都承认,侦查机构还存在很多刑讯逼供的状况,还有很多通过胁迫或者其他非法方式来取得证据。所以必须要分清这两个不同的问题。
田文昌:律师参与刑事辩护积极性不高,根源在于律师执业环境的恶化。律师业务当中,刑事辩护是最基本的一种,如果这一问题弱化了,律师业的发展从何谈起?从更重要的层面来看,这更是对法治社会的伤害。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人权得不到保障,法治就得不到发展。律师如果不能充分发挥保护当事人权利的作用,首先是当事人的权利遭到侵害,然而从根本上来讲,是司法公正、法治建设受到破坏。
好在这个问题已经越来越引起有关人员和部门的重视,我个人和全国律师协会也都在努力做这件工作。我认为这个问题应该得到解决,但是时间现在还不好讲。毕竟这是一个非常敏感的问题,同时也是一个非常引人注目的问题。
我曾就此考察过两大法系不下十个国家,可以说在世界上没有任何一个国家有这样的规定。
有人提出,这是不是否定了律师有做伪证这样的行为?这个说法的角度是不对的。问题在于我们刑法有307条,规定了一般的伪证罪,可以涵盖律师伪证罪。为什么要针对律师执业作出特殊规定?这种做法本身就起到一种提示和引导的作用,实际上很明确是针对律师执业的歧视性规定,是一种职业歧视。它所造成的直接后果就是职业报复。这个问题不解决,造成的直接后果就是办理刑事案件热情不高,律师办案的动力也受到遏制。
律师辩护分为两种,一种是积极辩护,一种是消极辩护。积极辩护就是律师可以取得一定的证据来反驳控方的指控;消极辩护就是单纯的消极反驳指控。换一个角度来看,这种规定从消极方面来讲也帮了律师的忙,目前全国范围内律师办刑案调查取证的极少:既然调查容易出问题,那就不去调查。这样就把法庭辩护主要变成了消极性的辩护,律师反倒省劲了。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来看,这条规定直接影响了司法公正,使得天平的两端出现了失衡。从这个意义上讲,越是负责任的律师所面临的风险可能越大,当事人的权利怎么能不受影响呢?
江平:要解决这些问题,我想首先要看到,律师行业是一个高风险行业,在律师正常履行职务中,由于种种原因也会出现过失。在这种情况下,在一些领域里、一定限度内,应该给予律师某种特殊豁免,否则不足以使他敢于正常行使自己的权利。为什么大多数律师喜欢参与民商事案件?这不仅仅是经济利益的问题,因为刑事案件有它的特殊风险。如果某些刑事案件被认为是需要重点处理的,比如过去的反革命案件、现在的危害国家安全案件,以及作为当下打击重点的黑社会犯罪案件等,那律师很容易受到打击甚至迫害,这是不应该的。
田文昌:这些问题不是单纯靠律师法本身能完全解决的。律师法本身是约束、保护和指导律师的,但是律师活动的舞台是非常广泛的,他是在别人的舞台上活动,所以光律师法不能解决所有问题。你比如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以及各种地方法律法规。这些方面都得统一协调起来,才能解决这些问题。比如说律师执业环境的改善,律师法本身是解决不了这些问题的。这也是一个浩大的系统工程。如果刑事诉讼法没有一个非常科学的修订,可能律师法再规定也没有用。刑事诉讼法管着所有刑事诉讼参与者的行为;民事诉讼法也是一样。各种程序法的保护显得格外重要。现在这些环节显得特别薄弱。
原来的律师法,约束的太多,保护的太少。新修订的律师法应该在这方面有所改进。另一方面,律师法对律师的保护也是有限度的,光靠律师法来保护律师也是很难的。所以与律师活动领域相关的法律也要有保护作用,进行相应的调整。
新京报:根据我国现在的法律规定,还不允许个人开办律师事务所。但国外好多著名的律师事务所,都是个人开办的。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逐步扩大,涉外纠纷的逐渐增多,有没有可能在这个方面有所突破?
江平:我希望修改后的《律师法》能够肯定、鼓励个人开办律师事务所。修改后的《公司法》已经把一人股东作为一个公司,为什么律师法还要坚持必须是两个人以上的合伙才能开办律师事务所?这是说不过去的。我觉得应该尊重规律、尊重律师职业自身的特点。律师本身是以自己的独立劳动来活动的。他可以自己一个人干,也可以跟别人合伙。某些很简单的事情他自己应该能解决。从法律角度来说,合伙是建立在个人基础上的。如果按照《独资企业法》,两个人就是合伙,而合伙一散伙又变成个人。个人跟合伙是一个事物的两面。我们现在只承认以合伙方式开办的律师事务所,而不承认个人律师事务所,导致律师业务中形成了本质上的个人与形式上的合伙这样尴尬的局面。
现在有必要引进有限责任合伙。我国正在修改的《合伙企业法》规定了有限责任合伙,就是要降低承担无限责任的合伙人的风险,不能什么样的风险都由合伙人来承担。如果合伙人不仅要对于合伙人之间的行为、合伙组织的行为,而且还对合伙雇员的任何侵权行为,都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那合伙人的风险就太大了。大家可以注意到,美国的律师跟中国的律师有着很大的区别,美国有非常大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有几百个,雇员有几千甚至几万个,世界各国都有它的分支机构。如果每一个雇员的侵权责任都要由合伙组织也就是他的合伙人来承担的话,那是不可能的。所以我们这次《合伙企业法》的修改,写进了有限责任合伙,减轻了合伙人的风险,只按照合同的责任来承担,这个原则也可能适用于律师。因为我们的《合伙企业法》可以适用于合伙组织的其他形式。所以我们应该把这个原则引进到《律师法》里面。
新京报:前不久,司法部《律师法(修订送审稿)》在中国律师网公布讨论过程中,引起不少争议。很多律师网友认为,律师法修改的价值趋向是保护律师执业权利,而不是借加强管理之名约束律师。怎么看待这个问题?
江平:为什么在律师主管部门与律师之间会出现这样的差异?除了两者的实际地位差异之外,应该说有两个原因:一是中国律师群体中,与社会公众的期望值相比,确实存在自身素质不够高的执业者,所以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这部分人的管理;但另一方面,则是更多的律师其执业权利得不到很好的来自法律和主管部门的保障,所以律师界更多呼吁要在新修法中加强对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
平心而论,这两个方面的问题都存在。我们不能说现在律师群体个个都很优秀,我们也不能说律师权利的保障也很充分了。但如果我们客观的来思考,两个问题当中,哪个是当前的主要问题呢?我想还是律师的作用得不到充分有效的发挥,律师的权利得不到足够的尊重和保障;至于对律师的管理虽然需要加强,但相对来说,这已经是一个次要的问题了。所以《律师法》的修改恐怕也是需要兼顾这两方面的问题,而且要突出对律师执业权利的尊重和保护。
新京报:江先生多次在不同场合鼓励律师参政,阐述律师兴则国兴的道理。近些年律师成为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数字也在不断攀升。据报道,在现有14万律师中,已有约1000位律师成为全国各省、市、县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那么,律师参政有哪些特殊意义?
江平:既然承认依法治国是宪法规定的治国方略,那么就应该说,律师恰恰是解决这个治国之道的群体。现在绝大多数发达国家和文明国家的领导人大多是学法律、学经济出身的,而极少是学自然科学出身的。但我国由于历史原因,学自然科学的仍然居多。我记得江泽民当时表达过这样的观点:中国的领导层应该有学法律出身的人。第二,由其职业特点决定,律师是最容易了解社会问题、社会矛盾的。律师涉及到各种案件,这就涉及到各种权益的保护;第三,律师更多注重权利保护,更能够从弱势群体的这个角度去考虑。这些都能体现出来。政协开会时,有人建议要求加一个法律界,我想这是很对的。
田文昌:从长远的发展趋势看,律师参政是必然的,美国总统有六成左右都是律师出身,这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例子。因为律师职业本身是和政治分不开的。但在中国,现在谈律师参政恐怕还早了一点。因为我前面谈到,现在连律师的职业定位问题还没解决,就谈什么参政,恐怕是不太现实的。我认为,首先还是要解决“立足”和“入流”的问题。 新京报:如何处理参政者与律师这样一身二任的角色冲突?
江平:这个问题是值得担心,但是我们总不能够因为担心而不去做。我想这里面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做人的良知了。现在也有人向那些不是律师职业的人大代表求情办案子,想通过人大代表来解决问题。因为社会不是真空的,你总是生活在这个环境之下。
新京报:新修改的律师法能否为律师参政提供某些便利?
江平:有些问题不是律师法所能解决的,《律师法》只能解决律师自己的一些问题,不能要求《律师法》将所有问题包容,这不属于《律师法》调整的范围。我主张将来应该走向律协自律的路。现在很多的权利还留在了司法行政机关的手里。纵观世界各国,尤其是美国,律协的权利很大,律师、会计、医生,就国外来讲,这几种职业主要都是靠行业自治。在中国呢,首先要扩大自治组织的权利,现在比过去好多了,比如律协会长都是由律师来担任了,律协的作用也越来越扩大了,但是还没有做到完全让它自律和自治。我想这是今后中国律师行业发展的方向之一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