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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法硕资料试题对照

分析题2

[日期:2008-03-20] 来源:科教园  作者:科教园 [字体: ]

近似题目:

1、冲刺班资料2宪法学讲义第44页第九十一题

 

 

2、主观题冲刺班资料一P137事例分析第7题:

 

 

3、串讲班资料2宪法学讲义第21页第四套分析题

 

 

其它近似题目:

冲刺班考前综合课考前补充1P11第4个宪法事件。

 

 

冲刺班考前综合课考前补充1P7分析题第8题。

 

 

◆主观题试题16、根据唐朝以下古文进行分析。

唐户令:“应分田宅及财物者,兄弟均分。妻家所得之财,不在分限。兄弟亡者,子承父分。兄弟俱亡,则诸子均分。其未娶妻者,别与聘财。姑姊妹在室者,减男聘财之半。寡妻妾无男者,承夫分。”“诸财产无承分人,愿遗嘱与内外缌麻以上亲者,听自陈,官给公凭。”

唐代丧葬令规定:“诸身丧户绝者,所有部曲、客女、奴婢、店宅、资财,并令近亲(亲依本服,不以出降)转易货卖,将营葬事及量营功德之外,余财并与女;无女,均入以次近亲;无亲戚者,官为检校。若亡人存日,自有遗嘱处分,证验分明者,不用此令。”

回答:

1、说明唐朝中的继承制度,及财产如何分割。

2、户绝的含义?户绝之家的财产继承是如何规定的?

3、结合材料,谈谈唐朝继承制度的特点。

答题要点:

1、唐朝财产的继承不仅从份额、顺序上作了明确规定。财产继承权只为男子所有,兄弟之间财产实行均分,如兄弟之间有人先亡,可以子承父份,代位继承。在室女儿也有一定的财产继承权,可分得未婚兄弟财产之一半,作为自己的嫁妆费用。至于寡妻则只有在守志不改嫁且无子的情况下,才可继承其夫应得的家财。但财产所有人生前立有遗嘱者,则不按法定顺序继承,采用遗嘱优先的原则。

2、户绝是指无男系男子孙时,因无人承继宗祧的,也就是父死无子孙、也无养子、继子承继之户。在户绝的情况下,(1)有遗嘱的,根据遗嘱处理;(2)没有遗嘱的情况下,由近亲办理丧葬事;还有余财的,由女儿继承;没有女儿的,由血缘最近的亲属继承;没有亲属的,收归官有。财产所有人生前立有遗嘱者,采用遗嘱优先的原则。

3、1唐律在继承关系上,注重对权位与宗祧继承及财产继承的区分。2权位与宗祧继承通常采用嫡长子继承的方式。3财产继承实行诸子均分制。4兄弟中先亡的实行代位继承,即子承父份。5继承采用遗嘱优先原则,肯定了遗嘱自由原则。6规定了女子的继承权以及无人继承财产国家所有的制度,但是必须看到,女儿的继承权是受到限制的,只有在没有男性子孙的情形下,才享有继承权。7部曲、客女、奴婢,在自然属性上是人,但在唐朝与资财一样,是所有权的客体。

原题位置:冲刺班资料二第7页法制史讲义分析题第7题。

 

 

原题位置:特训班资料上第55页法制史讲义分析题第7、8题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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