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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考试大纲

前言与目录

[日期:2007-09-29] 来源:  作者: [字体: ]
 

教育部考试中心

高等教育出版社

图书在版编目(CIP)数据

2008年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考试大纲/教育部考试中心.—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7.7

ISBN 978—7—04—021297—6

1.2… Ⅱ.教… Ⅲ.法律—研究生—入学考试考试大纲 Ⅳ.D9—41

中国版本图书馆CIP数据核字(2007)第092424号

策划编辑 刘 佳 责任编辑 刘柏才 封面设计 王凌波

版式设计 余 杨 责任校对 金 辉 责任印制 宋克学

出版发行 高等教育出版社 购书热线010 -58581118

社址 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4号 免费咨询800-810 -0598

邮政编码 100011 网址 http://www.hep.edu.cn

总机 010-58581000 http://www.hep.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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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销 蓝色畅想图书发行有限公司 畅想教育 http://www.widedu.com

印刷 高等教育出版社印刷厂

开本 880 x 1230 1/32 版次 2007年7月第1版

印张 4.5 印次 2007年7月第1次印刷

字数 120000 定价 15.00元

本书如有缺页、倒页、脱页等质量问题,请到所购图书销售部门联系调换。

版权所有 侵权必究

物料号 21297—00

前言

为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依法治国对高层次应用型法律人才的需求,1995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13次会议通过了设置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报告。2008年全国招收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79所高校是: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清华大学、中央财经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南开大学、河北大学、山西大学、内蒙古大学、辽宁大学、大连海事大学、东北财经大学、吉林大学、黑龙江大学、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上海财经大学、华东政法学院、南京大学、苏州大学、南京师范大学、浙江大学、安徽大学、厦门大学、福州大学、江西财经大学、山东大学、烟台大学、郑州大学、河南大学、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华中师范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湘潭大学、湖南大学、湖南师范大学、中山大学、海南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四川大学、西南财经大学、贵州大学、云南大学、西北政法学院、西安政治学院、兰州大学、中央民族大学、北方工业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天津师范大学、河北经贸大学、中国刑事警察学院、沈阳师范大学、上海大学、同济大学、东南大学、宁波大学、浙江工商大学、安徽财经大学、华侨大学、南昌大学、江西师范大学、中国海洋大学、青岛大学、中南民族大学、中南大学、暨南大学、广东商学院、深圳大学、华南理工大学、广西师范大学、重庆大学、西安交通大学、西北大学、青海民族学院、新疆大学。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发展、完善和社会全面进步,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进入了新的发展时期,尤其是全面实施党的十六大和宪法所确定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我国各项事业必将纳入法治轨道。为此,政法部门及社会其他部门都急需一大批高层次的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是具有特定法律职业背景的专业学位,主要为立法、司法、行政执法、法律服务与法律监督部门以及经济管理、行政管理和社会公共管理部门培养高层次的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专门人才。为实现这一培养目标,1999年6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和司法部法规教育司转发了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处组织修订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

根据培养方案,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培养目标是按法学一级学科和法律职业的基本要求确定的,课程设置覆盖了法律二级学科的主要内容,课程结构力求体现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培养应用型和复合型人才在知识能力结构上的要求。培养工作不仅与法律本科教育相衔接,还与法学硕士研究生和其他专业学位教育相联系。此外,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培养工作的一个重要特征,即培养的全过程要体现法律职业对其从业人员应具备的法律理念,即法律意识及价值观、法律思维的逻辑与方式、法律职业道德与职业责任、法律人员的从业素质和从业能力等方面的要求。总之,培养方案的目的在于使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培养一大批既掌握本专业知识,又具备法律专业知识、能力和素质的高层次、基础宽的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科学地规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招生工作、培养工作和培养过程,进一步完善我国高层次法律人才的培养结构和学位制度,促使法律研究生教育适应我国法律实务部门和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及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对高层次法律人才多样化的迫切需求。招生考试工作是为培养目标服务的,选才是育才的前提和基础。考试大纲是联考命题的基本范围。

2008年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历教育)招生考试继续试行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试点单位联合考试。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不招收法律专业本科毕业生(含同等学力),而只招收具有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学历(或具有本科同等学力)的非法律专业毕业生。采取这项措施的理由为: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是培养高层次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的重要渠道,加大应用型、复合型人才的培养是法学研究生教育的重要任务。这项改革措施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发挥法学高等教育资源的社会效益,最大限度地发挥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特殊的教育功能和作用,同时,也有利于各试点单位在培养过程中的组织工作。对于法律本科毕业生,应鼓励他们报考法学硕士研究生。在职人员符合条件的,则可以报考在职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

根据《教育部关于调整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科目的通知》(教学[2002]9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等入学考试科目的通知》(教学厅[2002]13号)的要求,2007年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科目仍为政治理论(100分)、外国语(100分)、专业基础课(含刑法学、民法学,150分)、综合课(含法理学、中国宪法学和中国法制史,150分)。

在总结联考经验、吸收专家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根据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特点,以加强对从事法律职业工作相关能力和潜质的考查,科学、规范地提高联考的信度和效度为目标,本大纲对2007年联考大纲进行了修订,适用于2008年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业务科目联考的考试。

加强对从事法律工作相关能力和发展潜质的考查,是联考的一个突出特点和基本工作思路。法律知识固然是考查的重要内容,根据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培养的特殊要求,更应强调考生运用相关学科基本知识和原理的能力、准确运用法律语言的能力及逻辑分析、推理和论证等法律思维能力的考查内容。

我们真诚地欢迎有志于从事法律工作,献身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伟大事业的非法律专业毕业生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

编者

2007年7月

目录

前言 2

目录 4

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考试性质 12

上编 专业基础课 12

Ⅰ.评价目标 12

Ⅱ.考核内容 12

第一部分 刑法学 12

第一章 导论 12

第一节 刑法概述 12

第二节 刑法的基本原则 12

第三节 刑法的效力范围 12

第二章 犯罪概念 13

第一节 犯罪的定义 13

第二节 犯罪的基本特征 13

第三章 犯罪构成 13

第一节 犯罪构成概述 13

第二节 犯罪客体 13

第三节 犯罪客观方面 13

第四节 犯罪主体 14

第五节 犯罪主观方面 14

第四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15

第一节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概述 15

第二节 犯罪既遂 15

第三节 犯罪预备 15

第四节 犯罪未遂 15

第五节 犯罪中止 15

第五章 共同犯罪 15

第一节 共同犯罪的概念及其构成 15

第二节 共同犯罪的形式 16

第三节 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 16

第六章 一罪与数罪 16

第一节 一罪与数罪概述 16

第二节 实质的一罪 16

第三节 处断的一罪 16

第七章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17

第一节 正当防卫 17

第二节 紧急避险 17

第八章 刑罚的概念和种类 17

第一节 刑罚的概念和目的 17

第二节 我国刑罚的种类和体系 17

第九章 量刑 18

第一节 量刑的概念和原则 18

第二节 量刑情节 18

第三节 量刑制度 18

第十章 刑罚执行制度 18

第一节 减刑 19

第二节 假释 19

第十一章 刑罚消灭制度 19

第一节 刑罚消灭概述 19

第二节 时效 19

第三节 赦免 19

第十二章 刑法各论概述 19

第一节 刑法各论的研究对象和体系 19

第二节 罪状、罪名、法定刑 20

第十三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20

第一节 危害国家安全罪概述 20

第二节 本章要求掌握的犯罪 20

第十四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20

第一节 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 20

第二节 本章要求掌握的犯罪 20

第十五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20

第一节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概述 20

第二节 本章要求掌握的犯罪 20

第十六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21

第一节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概述 21

第二节 本章要求掌握的犯罪 21

第十七章 侵犯财产罪 21

第一节 侵犯财产罪概述 21

第二节 本章要求掌握的犯罪 21

第十八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21

第一节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概述 21

第二节 本章要求掌握的犯罪 21

第十九章 贪污贿赂罪 21

第一节 贪污贿赂罪概述 21

第二节 本章要求掌握的犯罪 22

第二十章 渎职罪 22

第一节 渎职罪概述 22

第二节 本章要求掌握的犯罪 22

第二部分 民法学 22

第一章 导论 22

第一节 民法概述 22

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 22

第三节 民法的基本原则 22

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 22

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23

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23

第三节 民事权利 23

第四节 民事法律事实 23

第三章 公民(自然人) 23

第一节 公民概述 23

第二节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 23

第三节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 23

第四节 监护 23

第五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24

第六节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24

第七节 个人合伙 24

第四章 法人与其他组织 24

第一节 法人概述 24

第二节 法人的民事能力 24

第三节 法人的成立、变更和终止 24

第四节 其他组织 24

第五章 民事法律行为 24

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24

第二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25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25

第四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 25

第五节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25

第六节 无效民事行为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25

第六章 代理 25

第一节 代理概述 25

第二节 代理的种类 26

第三节 代理权及其行使 26

第四节 无权代理 26

第五节 代理关系的终止 26

第七章 时效与期间 26

第一节 时效概述 26

第二节 诉讼时效 26

第八章 物权的一般原理 26

第一节 物权概述 27

第二节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27

第三节 物权的变动 27

第四节 物权的保护 27

第九章 所有权 27

第一节 所有权概述 27

第二节 所有权的内容和限制 27

第三节 所有权的取得和消灭 27

第十章 共有 27

第一节 共有概述 27

第二节 按份共有 28

第三节 共同共有 28

第十一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28

第一节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概述 28

第二节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 28

第十二章 相邻关系 28

第一节 相邻关系 28

第二节 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 28

第三节 几种主要的相邻关系 28

第十三章 用益物权 28

第一节 用益物权概述 28

第二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 29

第三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 29

第四节 宅基地使用权 29

第五节 地役权 29

第十四章 担保物权 29

第一节 担保物权概述 29

第二节 抵押权 29

第三节 质权 29

第四节 留置权 29

第十五章 占有 30

第十六章 债权概述 30

第一节 债的概念和种类 30

第二节 债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30

第三节 不当得利 30

第四节 无因管理 30

第十七章 合同 30

第一节 合同概述 30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30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31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31

第五节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31

第六节 合同的担保 31

第七节 几类主要的合同 31

第十八章 人身权 32

第一节 人身权的概念与特征 32

第二节 人格权 32

第三节 身份权 32

第十九章 知识产权 32

第一节 知识产权概述 33

第二节 几类主要的知识产权 33

第二十章 婚姻家庭与继承 33

第一节 婚姻家庭法概述 33

第二节 婚姻的成立、效力和终止 33

第三节 其他家庭成员间的关系 33

第四节 继承法概述 33

第五节 法定继承 34

第六节 遗嘱继承 34

第七节 遗产的处理 34

第二十一章 民事责任 34

第一节 民事责任概述 35

第二节 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35

第三节 民事责任的分类 35

第四节 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 35

Ⅲ.考试形式和试卷结构 35

Ⅳ.参考试题 35

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专业基础课试题 35

刑法学 35

民法学 39

Ⅴ. 参考答案 41

下编 综台课 44

Ⅰ.评价目标 44

Ⅱ.考核内容 44

第一部分 法理学 44

第一章 绪论 44

第一节 法学 44

第二节 法理学 45

第二章 法的本质与特征 45

第一节 法、法律的含义 45

第二节 法的本质 45

第三节 法的基本特征 45

第三章 法的起源与演进 45

第一节 法的起源 45

第二节 法的演进 46

第四章 法的作用 46

第一节 法的作用的含义 46

第二节 法的规范作用 46

第三节 法的社会作用 46

第四节 当代中国法律在建构和谐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 46

第五节 法的作用的局限性 46

第五章 法律制定 47

第一节 法律制定的概念 47

第二节 法律制定的原则 47

第三节 法律制定的程序 47

第四节 法律效力 47

第六章 法律体系 47

第一节 法律体系与法律部门 47

第二节 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 47

第七章 法律要素 48

第一节 法律规则 48

第二节 法律原则 48

第三节 法律概念 48

第八章 法律渊源与法律分类 48

第一节 法律渊源 48

第二节 法律分类 48

第九章 法律实施 48

第一节 法律实施与法律实现 48

第二节 执法 49

第三节 司法 49

第四节 守法 49

第五节 法律监督 49

第十章 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 49

第一节 法律解释 49

第二节 法律推理 49

第十一章 法律关系 50

第一节 法律关系的含义与分类 50

第二节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50

第三节 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50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 50

第一节 法律责任 50

第二节 法律制裁 50

第十三章 法治 51

第一节 法治的含义 51

第二节 法治与民主 51

第三节 法治国家 51

第十四章 法与社会 51

第一节 法与经济 51

第二节 法与政治 51

第三节 法与文化 51

第二部分 中国宪法学 52

第一章 宪法基本理论 52

第一节 宪法概述 52

第二节 宪法的产生和历史发展 52

第三节 宪法原则和宪法分类 52

第四节 宪法规范和宪法作用 52

第二章 宪法的制定、实施和保障 52

第一节 宪法制定 52

第三节 宪法实施的保障 52

第三章 国家基本制度 53

第一节 国家性质 53

第二节 政权组织形式 53

第三节 选举制度 53

第四节 政党制度 53

第五节 国家结构形式 53

第四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54

第一节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概述 54

第二节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内容 54

第五章 国家机构 54

第一节 国家机构概述 54

第二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54

第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55

第四节 国务院 55

第五节 中央军事委员会 55

第六节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55

第三部分 中国法制史 55

第一章 夏商西周春秋法律制度 55

第一节 夏商法律制度 55

第二节 西周法律制度 55

第三节 春秋法律制度 56

第二章 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56

第一节 战国法律制度 56

第二节 秦朝法律制度 56

第三节 汉朝法律制度 56

第四节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57

第三章 隋唐宋法律制度 57

第一节 隋朝法律制度 57

第二节 唐朝法律制度 57

第三节 宋朝法律制度 57

第四章 元明清法律制度 58

第一节 元朝法律制度 58

第二节 明朝法律制度 58

第三节 清朝法律制度 58

第五章 清末、中华民国法律制度 58

第一节 清末法律制度 59

第二节 南京临时政府法律制度 59

第三节 北洋政府法律制度 59

第四节 南京国民政府法律制度 59

第六章 革命根据地法律制度 59

第一节 工农民主政权法律制度 59

第二节 抗日民主政权法律制度 60

第三节 解放区人民民主政权法律制度 60

Ⅲ.考试形式和试卷结构 60

Ⅳ.参考试题 60

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综合课试题 60

Ⅴ. 参考答案 66

附录 68

2007年全国法律硕土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专业基础课试题 68

2007年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专业基础课试题参考答案 75

2007年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综合课试题 77

2007年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入学联考综合课试题参考答案 84

郑重声明 86

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考试性质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考试,是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试点单位实行联考的选拔性考试。专业科目设置专业基础课(含刑法学、民法学)和综合课(含法理学、中国宪法学和中国法制史)两门,其目的是科学、公平、有效地测试考生是否具备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培养目标所要求的知识、能力和素养。在考查考生对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理解和掌握的同时,侧重考查考生运用法律语言表达的能力以及综合运用法律知识和原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本大纲根据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特点,力图体现选拔具有从事法律.工作潜质的优秀考生的指导思想,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培养高层次的复合型、实践型法律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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